以案说法丨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
【以案释法(第四十四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在其婚后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的,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其次,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了正常家庭生活所需,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婚姻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进一步说明,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则该债务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李迈律师团队婚姻...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都归我方,债务都归对方,真的能实现吗?
通过上述案例及分析可见,离婚协议的签署并不必然表示可以在债务问题上安枕无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在财产及债务问题上互相信任、开诚布公,进而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可以按照公平分配为主,照顾、补偿多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约定,一昧地排除责任或放弃权利反而会导致截然相反的后果。
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25则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www.e993.com)2024年11月24日。规则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
财富管理|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0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
约定一方承担债务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法官:约定仅对两人有效,不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在申请贷款时,二人同时提交了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故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银行贷款由马某偿还,该约定系二人的内部约定,对二人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承担吗?
承办法官便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告知两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的材料款系建房所欠,系夫妻共同债务,虽两人在离婚时已协商好债务问题。但该协议仅对两人产生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听完后,李某和王某当即协商决定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