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起诉要求退钱的原告就是接收货币一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共92个)|债权|贷款人|担保人|借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
关于合同履行地纠纷的37条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什么?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如果认为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确定为其它案由,可以不受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确定案由的限制。2.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接收货币一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地的解释(www.e993.com)2024年9月22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
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确定
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最高法案例:买卖合同也可按照接受货币一方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18条特别是其第2款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的进一步定义,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再加上案多人少,很多法院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出卖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还款义务生争议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