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典型案例看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
一是在清代司法裁判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考量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关键要素。依据《大清律例》及相关成例,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以七岁、十岁和十五岁为界,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刑事责任。即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凶犯年龄在七岁以下,即使他们犯了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也不会对他们执行刑罚;七岁以上十岁以下,应上...
辛亥革命后身份等级制度的废除引起社会习俗重大变化
清末民初的社会风俗发生了巨大变化。清朝统治的推翻导致了男子留辫习俗的革除;女子裹脚习俗的劝禁促进了妇女的觉醒和解放;身份等级制度的废除引起了称呼、礼节、服饰等的巨大变化。由于辛亥革命等因素的推动,民族经济在民国初年步入了“黄金时代”。女子不缠足运动妇女缠足始于何时,说法不一。一说始于商代:《古今事物...
新书|《清代刑罚研究(1736~1911)》
大多数官僚仍停留在重刑思维的层面,不愿意深入思考根本原因,从而陷入了坚持重刑的恶性循环中(“法律愈严,犯者愈众”)。历史经验是珍贵的,历史教训是深刻的,这也是我们现在研究清代刑罚的重要原因。当然,对清代刑罚的研究也可以为我们现实的死刑研究提供理论素材和经验支撑。在21世纪初学界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热烈讨论中...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古代“正当防卫”的制度化过程
春秋战国时期“私相复仇”较为常见的原因在于奴隶社会国家公权力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也不完备。此后,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事断于法”逐渐取代“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这也从根本上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要求和法律制度更替。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使儒家经典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中国传统审判中的特有制度构建
步德茂通过对18世纪清代刑事司法的考察,认为清代始终存在皇帝与官僚之间的政治冲突,而最终的结果是官僚集团取得了压制性的胜利。这种结果不是官吏个人有意识地斗争的结果,而是清朝国家权力运行制度化的结果。由于清朝重视国家制度建设,频繁的修法活动打造了细致而微的规范体系,薛允升认为“若事事俱有专条,则此律(不应...
姜翰| 从示辱到自新:清代收充警迹考论
[1]刺字之刑作为耻辱刑的代表,[2]反映了清代以“标记”为核心的“明刑”策略,对刑罚的极端视觉化演绎成为行刑的首要目标,[3]但此种耻辱标记本身,并不利于犯者改过自新,[4]这也是清末刺字废除的重要原因(www.e993.com)2024年11月20日。[5]然考察清律条款,清代在制度设计上已经为刺字之犯预留了自新通道,正如清代律学家薛允升所言,刺字之...
新时代调解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清代的调处制度大致由三种形式组成,其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是民间自行调处,即但凡发生争议的先找亲邻、族长、乡保解决;二是“官批民调”,即若争议事项涉及亲族关系的或者情节轻微的,知县、知州把诉状转交给乡保、族长;三是官府调处,即百姓的纠纷由知县、知州亲自调停。综上,“无讼”成为中华民族在法律文化上...
刘文鹏:论清代历史地位
3.藩部管理体制的改进清朝将“大一统”推进到长城以外的藩部地区,如何管理这一辽阔区域,成为清朝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清初原以理藩院管理内外蒙古等藩部地区的政务管理,“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经过从雍正到乾隆时期的摸索,在保留理藩院体制的同时,一套统辖于军机处的驻防将军、大臣体制日渐完善。
孙雅姝|清代未成年人杀人应死案的宽宥政策分析
清代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宽宥,是基于其年龄之“幼”所导致的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不足,以及因身体承受能力的有限而难以承受刑罚的处罚。一方面,清代在继承明律的基础上,以七岁、十岁和十五岁为限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划分,对于戏杀的未成年人赋予了绝对的免罪宽宥,这也体现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未成年人...
杜正贞评《清代传统法秩序》|驶往发现“另一个法范式”的三驾马车
他将近代法的来源、变化(西方传统法)与清代法秩序所植根的中国政治社会传统参看、互照,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揭示两种法秩序在形似的表象下一些本质上的差异,也看到了在差异背后的共性。寺田将中西法律之别定义为“公论型法(裁判)”和“规则型法(裁判)”,这个区分会让人不禁想起中西法史对比中的一些陈词滥调: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