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届实缴期股权引发纠纷的法律分析及应对
1、根据新公司法54条规定,要求B企业大股东贾总加速出资,提前补足认缴但未实缴出资2000万元,以增强B企业债务清偿能力;2、根据新公司法88条规定,对于B企业大股东贾总未能按期补足实缴资本的部分,要求A公司作为股权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3、对于A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的A公司已于新公司法出台3年前完成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
达华智能: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二)的公告
东拟对外出售的目标公司股权按其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三十(30)日内向拟转让股东发出书面优先购买通知,优先购买通知应当说明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拟转让的数额和比例。如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未在优先购买答复期间内以书面形式...
出资期限还未到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能否免责?
多数观点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享有期限利益,不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对公司债务免责。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得动摇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出让人出资加速到期或者恶意逃废债务、逃避出资...
“一朝认缴,终生负责”,出资期限未到转让股权,仍被法院追加
2024年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海淀法院网”发布了《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一文,介绍了一起该院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等法规,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
认缴但未实缴的股东,需要做账务处理吗?
基于此,该国有股东认缴但未实缴的相关核算建议如下:1.简化处理,不做账务处理2.进行账务处理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对于未上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不是强制性要求,但如果作为参考进行账务处理,我认为也是可以的,属于遵从了一种较高的规范标准。
新《公司法》下,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减资、股权转让、注销,选...
解决办法二:股权转让一、之前公司是认缴制,现在转让股权,能否0元或者低价转让?税务局曾经做过答复:1、股权转让可以0元转让,但必须有正当理由(www.e993.com)2024年11月18日。2、如果无正当理由,即使0元转让,税务局也会进行核定。0元或者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如下: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有限公司股东的决策权等到底和认缴出资还是和实缴出资挂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股东的认购转让股权,是和认缴出资挂钩,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另外做规定。综上,股东的决策权与认购内部转让的股权,是与认缴出资挂钩;股东的分红权与认购增资权,是与实缴出资挂钩。转载自:红蓝律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公司负债累累,认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就可“金蝉脱壳”吗?
股东认缴未实缴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债台高筑时再以0元转让股权,股东便可“金蝉脱壳”不对公司债务承担,全身而退了吗?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原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新修订公司法明确注册资本5年实缴到位,专家:是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
有些公司采取“小猫钓鱼”策略,先在章程中承诺在短期内实缴资本以引诱债权人上钩,在债权人授信后,为悬空债权而恶意修改章程、延长实缴期限或减少注册资本。有些股东为规避实缴出资义务、悬空公司债务而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因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语焉不详,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刘俊海提到,认缴制改革作为...
彭冰:股份公司从认缴到实缴 | 未央网
但问题来了: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如何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因为新法规定的是实缴,没有5年期限,要符合新法规定,就只能取消原来的认缴期限,全部改为实缴,股东立即出资。这不仅仅对适用认缴制的发起人是个重大打击,由于发起人之间对各自的出资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第99条),所有发起人都将面临立即实缴出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