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下班被狗撞伤,算工伤吗?人社局:算!公司:不能算!
人社局:是工伤!公司:她是早退,不能算工伤!法院:早退也不影响是工伤!公司不服,一路诉至高院!结果如何?一起来看案例!事件回顾2010年4月23日起,小花在某公司下属保洁服务分公司工作,负责公司东城开发区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7:30至9:30。2013年5月29日8:52,小花骑电动自行车从单位回家途中,一条...
单位组织员工下班时间参加团建活动 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小江于2022年5月向澄迈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该县人社局在向公司工作人员董某及销售部总监杜某(化名)进行调查时,以上两人表示当天活动属于个人行为,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司并不知情。随后,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小江受伤的情况说明,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认为小江本次受伤不属于工伤。该县人社局讨论后...
一波三折的“未径直就医不认定工伤”终于大结局:淮安人社局作出视...
在收到《撤销决定书》后,8月14日,周庆军收到了淮安市人社局于8月12日对周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及局疑难案件研讨会研究,本着“尊崇法律、实事求是、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原则,为执行法院...
这种情形下工伤职工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不能...
杨某甲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朝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朝阳区人社局并未就杨某甲确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核实,朝阳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于杨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给亡夫认定工伤,她将县政府和县人社局告上法庭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蒋邓帅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以案说法】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法院这样判!
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双方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劳动者因超法定退休年龄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撤销人社局决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未考虑张女士系务工农民身份,未明确其与用工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等事实情况,仅以张女士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依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终审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照办!但新认定书还是...
淮安市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终审判决淮安市人社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周晖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原本以为这次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在等待60天后,今年5月29日,77岁的淮安市民周庆军没想到,淮安市人社局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仍然以被撤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如何把握?
2022年8月30日,被告浦东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认为王某甲同志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王某甲于2022年1月4日收到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湖南娄底: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是否应该顺延?
本案中,付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23年3月4日,正常情况下期间届满日2024年3月3日,但2024年3月3日为周日,期间届满日应顺延1天。因此,付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仍在法定期限内,娄星区人社局应当受理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鉴于该案在工伤保险诉讼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合议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