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
建工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适度强化对承包人期限利益的保护,从其行使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延长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十八个月,也可得到印证。因此,两个条文背后的法理不同,径行援引第二十七条...
海勤视点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转让
本案中,中建海峡公司系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本案讼争工程款债权,并非与兴基伟业公司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因此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建海峡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中建七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中建海峡公司。(图片来源于网...
律师案例-工程款结算常见问题之优先权
二、工程款优先权须在期限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57条裁判规则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
盈科原创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问题探析
由此衍生出另一个问题,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基于总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
李定邦|论承包人放弃或限制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其相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重大争议,即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无论是溯及其条文制定过程还是考察现今实务状况,都可以发现对承包人放弃或限制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律现象的评价仍不充分(www.e993.com)2024年11月15日。
案说合同法|建工项目即使在强制执行中,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
最高法院:放弃建工优先权的承诺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情况下有效
承包人原则上有权事先或嗣后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放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需综合承包人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进行判断。案情简介一、2011年10月27日,水安建设公司中标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一期工程,并与龙腾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2016年2月1日,国盛管理公司与...
【普法课堂】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
建工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适度强化对承包人期限利益的保护,从其行使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延长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十八个月,也可得到印证。因此,两个条文背后的法理不同,径行援引第二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19则法官会议纪要
发包人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收到银行贷款资金后,按照与发包人事先商定将工程款转付至发包人指定账户的,承包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为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