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上的“盗窃罪”与“抢夺罪”
但无一例外均认定为盗窃罪,这并不是对盗窃罪“秘密性”要素的否定,也不是对“公开盗窃说”的宣扬,而是强调“秘密窃取”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无论被害人和第三人发现与否,只要行为人自认为采取隐秘的方式取得财物即可。
盗窃罪手段不应包括“公开盗窃”
主张“公开盗窃”的立场导致盗窃罪外延的相对扩大和抢夺罪外延的相对缩小,反对的立场导致的结果则相反。因此,如何看待“公开盗窃”的性质,就必然造成盗窃罪与抢夺罪外延的“此消彼长”或“此长彼消”。主张“公开盗窃”的观点,正是借道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限定路径,通过压缩抢夺罪的成立范围,从而将所谓“公开盗窃”挤...
以词义溯源考察盗窃罪行为手段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但没有叙明盗窃罪的行为,通说主张“秘密窃取”是盗窃罪中取得他人财物的手段,并认为此客观要件要素,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占有型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有刑法学者主张,盗窃罪的手段包括“公开盗窃”,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财物占有人在场,而...
如何判处盗窃罪中非数额入罪情形下的罚金
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盗窃行为从数额入罪角度是无法构罪的,其之所以能够构罪,前提是盗窃行为以非数额情节入罪,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出《解释》第十四条的后部分主要针对的以非数额情节入罪的盗窃行为,其外延当然包括以非数额情节入罪且又有明确盗窃数额的情形。2.符合罚金处罚的量刑需...
解读: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均存在未遂形态
如前所述,《盗窃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然而遗憾的是,该解释未对“盗窃”的法律属性与“次”的外延作出周延说明。有观点认为,三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均“未经处理”,如三次中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也应该算在“三次”内。据此,行为人的一个“盗窃行为”可能既要受到...
浅析盗窃罪之“秘密窃取”
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公开转移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问题是“秘密窃取”理论的产生根源,由此衍生秘密窃取说和和平窃取说之争,且秘密窃取说又分为绝对的秘密窃取和相对的秘密窃取,前者是指在整个盗窃过程中,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保持绝对秘密,不被被害者或第三方所知,后者仅将秘密的范围限定在行为人自己,...
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
我国刑法在规定抢劫罪之后就规定了盗窃罪。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财产的存在形态从单纯有体物逐渐扩展到无体物甚至虚拟财产;随着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财产的利用形态由主要供个人使用发展到商品交易的对象,财产之上的权利关系变得很复杂,这些都使得盗窃罪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尤其是其犯罪...
韩婧颖|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及治理进路
然而,并非所有侵害虚拟财产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最终都只能成立侵犯财产罪,因为在肯定了虚拟财产类数据可以被评价为公私财物之后,还需要检验具体的侵害方式是否该当于财产罪中某一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窃取虚拟财产类数据的行为,能否成立盗窃罪还应考虑行为的客观方式,即行为人是否采用窃取的方式使虚拟财产类数据脱离他人...
浅论非数额型盗窃罪
因为数额仅仅是盗窃行为危害结果的一种评价,将其作为入罪的唯一门槛不足以规制此类行为,所以,数额因素之外的其他多种因素亦成为盗窃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评价因素。但是,这三种盗窃行为,也就是非数额型盗窃行为,在认定标准上不是非常明确,有必要对非数额性盗窃行为的内涵及外延进行分析界定。
学术前沿 | 黄陈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证成规则的理论建构与...
以盗窃罪为例,即使行为人在火车上扒窃多人的财物,也不能认为盗窃罪的法益为超个人法益。这是因为如前所述,个人法益数量的增加并不一定产生性质上的变化,多个个人法益的单纯集合仍是个人法益,在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时,不会质变为超个人法益。因此,仅仅以信息数量或被害人数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