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新《公司法》解读:债权人向未实缴股东追偿之路径分析
《公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新《公司法》也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因此...
公司实缴未完成,全体股东、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说明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未按期出资、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明确,新法后,公司股立时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法院认定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
据介绍,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甘某等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各股东分别在各自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甘某(认缴72万元)、陈某(认...
“小案”大道理?? | 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能否“金蝉...
关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股东通过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来逃避自身的出资义务和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没有出资到位的股东想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全身而退”是不切实际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股东能否“金蝉脱壳”?
因此,在新《公司法》缩短认缴出资期限的背景下,股东应及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股权交易中的受让人应当“慎思明辨”,审查并督促原股东完成实缴出资。发生纠纷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和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清偿债务,如果股东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进行过一次或多次转让,还可以向转让前的原股东以及其前一手转让人主张...
一级法官:代持股权风险多,挂名股东需谨慎
其后,崔某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刘某、郑某是A公司股东,刘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10万元,尚有90万元未实缴出资,郑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尚有180万元未实缴出资(www.e993.com)2024年11月22日。后崔某申请追加刘某、郑某作为被执行人,请求判决两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 股东出资纠纷案
典型案例|股东出资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9日我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某北京农科公司在未依法出资1020万元范围内对中某承德农科公司欠付申请人承德某某农业发展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本诉。庭审中,原告中某北京农科公司主张其认缴的出资1020万元已于2018年9月13日全部实缴,并提供...
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
最高院:有这六种情形,即使完成实缴资金股东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5年实缴到位”,为此很多担心资金不足的公司采取了小额注册资本并实缴的方式。通常情况下,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实缴出资后,就可以与公司的债务等责任相分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完成实缴,股东就一定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了?
“一朝认缴,终生负责”,出资期限未到转让股权,仍被法院追加
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海淀法院网”发布了《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一文,介绍了一起该院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等法规,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