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
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建工优先权起算点的问题,除建设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两个时间节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观点迥异的多种判决。有的认为,应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有的认为,工程价款的数额明确后才能确定建工优先权的范围,而法院委托鉴定就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因此应从鉴定意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合集(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如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个月之后,或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尚未竣工的,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另外,在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问题上,应...
【普法课堂】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
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建工优先权起算点的问题,除建设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两个时间节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观点迥异的多种判决。有的认为,应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有的认为,工程价款的数额明确后才能确定建工优先权的范围,而法院委托鉴定就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因此应从鉴定意见出...
律师案例-工程款结算常见问题之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
盈科原创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问题探析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沿袭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具体适用上涉及多重利益关系,也存在较多争议。本文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同时结...
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循环贸易”类案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腾房类案件,清算义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57条裁判规则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鉴于以“竣工之日”作为起算标准在理论与实务中产生的种种争议,《建设工程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将优先权的起算点调整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可以说,调整之后的起算点符合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在事实上相对于竣工之日时间起算点后调,不仅更有操作性,也能够使优先权在实质上起到保...
新法来了!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调整至18个月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小编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月)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环球快问」1月1日起建工优先权行使期限调整 调整至18个月
导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月1日起建工优先权行使期限调整至18个月,这对建工行业算是一大利好,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