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作者”还是“工薪族”,网络主播与机构关系遭遇认定难
在我国劳动立法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王先生的情况看似符合这些特征,为何不被认定为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呈现部分劳动关系特征公司表示,王先生是为了提高知名度才与其合作,双方签订的是独家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王先生与公司的收入多少均取决于流量,并非由公司决定,不具...
“个体户合作关系”难掩劳动关系实质
当前,一些新业态的用工形式确实出现了新变化,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不会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变。即便用人单位煞费苦心制作出“个体户合作关系”等外衣,也难掩劳动关系的实质。拆穿用人单位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凝聚共识,擦亮慧眼,提高办案能力,依事实依法支持劳动者的合理...
以案普法|外卖小哥与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
因送餐员从业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其与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比传统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更为复杂。本案中,车某某正是看到这一点,以为这种“云端”上的关系很难查实考证,就主张其向小宫转账与公司无关,公司与美团无业务往来。仲裁委亦认为小宫提供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负责人车某某与...
【以案释法】签了《劳务合作协议》还能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吗?
“人格上的从属性系劳动者自行决定之自由权的一种压抑,同时劳务给付内容的详细情节亦非自始确定,劳务给付之具体详细内容不是由劳务提供者决定,而系由劳务受领者决定之。”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从典型的个案中予以抽象,即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则应当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文认为,当劳动者为...
新刊推介丨“集团作战”促宣传、打造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样本站...
打造中欧合作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样本站”3不断推进劳动争议调处规范化实效化以机制破屏障??以助力促聚力“集团作战”提升工会宣传工作影响力近年来,江苏省总工会以机制破屏障、以助力促聚力,做好“工媒+”文章,建设贯通省、市、县三级的资源库和融媒体联盟,促进信息相通、资源共享、生产同步、传播互促,推...
...网约配送司机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www.e993.com)2024年10月20日。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其仅与某平台企业合作基础货物仓储,樊某系某平台企业优选司机,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樊某为平等合作关系,而樊某认为本人与某平台企业无关,与某...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32条裁判要旨
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案例文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
员工变股东?劳动关系认定该看啥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然而有公司以“投资参股”“合作”等名义与员工签署协议,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领域以用工方式灵活为主要特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更具有弹性,以合作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新就...
网红主播与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院这样认定
从收入分配上看,某文化传播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余某溶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并非余某溶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某文化传播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余某溶支付的直播收入不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其纠纷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处理...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劳动关系认定(十一)
38、网络红人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结果: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签订了经纪合作协议,但许某需根据某科技公司工作安排至固定工位开展工作,完成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归属于某科技公司,需遵守某科技公司的考勤时间,按要求参加某科技公司会议,按月有规律地自某科技公司领取报酬,许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