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能否以质量保修期限未满拒绝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同时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缺陷责任期限,且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02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质保金是否具备支付条件。工程质量保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是否还能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_澎湃号...
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最长不超过2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故质保金应参照合同约定予以预留。鉴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返还质保金条件未成就法院判决驳回了乙公司主张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定与审核重点解析
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3、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04、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05、...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
(四)明确保修责任。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提出重点任务。抓好设计源头,组织...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效力属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效力属部门规章,双方可约)■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基本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相关的两个实践问题
正常竣工时,三者对于保修期计算起点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要求“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5目和第15.4.1项的要求也是如此;[2]但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9.7款则要求“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2023年8月11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建设单位见证制。建设单位在勘探作业时应委派专人或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现场作业进行见...
防渗漏保修期由5年调整为10年,9月1日起住宅保修还有这些新变化
2022年3月15日,住建部公开征求意见的《住宅项目规范》,将住宅工程相关部位的设计工作年限适当提高并纳入强制性标准,为适当延长新建住宅项目质量保修期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在山东省《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组织专家对延长新建住宅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的合理性、科学性从技术层面进行...
山西省住建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山西省将对投标、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进行保证担保。今后,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在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半年内完成支付,以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