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根据上述规定,粮油集团、新港油脂库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应对油...
约定“担保直到还清本息为止”有用么?法院判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被告郎某某和原告签订了2次保证合同,均为双方真...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债务加入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负清偿责任一般并不以“先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人未清偿”为先决条件,这与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同。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
借款纠纷中,“保证人”三个字意味着什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先由债务人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清偿不能的,再由保证人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与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债务人地位。债务加入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负清偿责任一般并不以“先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人未清偿...
已过担保期间,怎能承担责任?最高检对此案抗诉释放依法释明积极信号
最高法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黄平在起诉时该6笔债权确已过保证期间,工程公司应当免予承担此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仅需要对2014年6月3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推动依法释明的个案监督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公权力监督和私权救济的双重属性。在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救济的同时,也对推动审判...
已过担保期限,还要承担责任?最高检依法监督释放积极信号
最高法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黄平在起诉时该6笔债权确已过保证期间,工程公司应当免予承担此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仅需要对2014年6月3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推动依法释明的个案监督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公权力监督和私权救济的双重属性。在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救济的同时,也对推动审判权...
不小心做了担保人怎么办?这二十招帮你摆脱担保责任
1、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2、超过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保证期限经过后,庭审中又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应视为新的担保承诺
本案中,李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韩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因此李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李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B公司不返还,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该表示应视为李某作出了新的保证承诺,该承诺系附条件担保,故属于一般保证,因此李某在B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应承担...
最高法院:有关“保证期间”12条裁判意见
本案中渊药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融资担保公司于保证期间最后一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已经作出了请求中渊药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且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超过保证期间。中渊药业公司抗辩主张应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作为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