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帮锋:“主观权利”概念的重构 | 法学家202406
德国公法学家耶利内克(GeorgJellinek)将私法学中的“主观权利”概念引入公法学中来,以主观权利来分析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主观权利从客观法中剥离,主张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和独立权利,从而使主观公权利成为理解公法的全新线索,绵延百年的德国公法秩序的主观化由此展开。之后,在奥托·迈耶(OttoMaye...
张建文 张锐 | 反射利益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耶林的反射利益的概念,具有很强的一般性色彩,也就是说不局限于公法或者私法领域,而是倾向于认为在公法和私法领域中都可能存在反射作用(反射权利)。在他的《罗马法精神》中写到:“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并不是所有保护利益的法律都能赋予利益人以主观意义上的权...
刘欣睿|论大型数字平台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基于“诉讼常客...
管辖协议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一方面,管辖协议是当事人意思合致的产物,在诉讼行为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是否成立、有效性判断皆依赖于民法法理以及教义;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法允许的框架内选择合意法院,所做也是对于原属于公法强制规定的程序性事项的安排,又不可避免涉及诉讼构造下当事人诉权与象征公权的审判...
《私法》第23辑第2卷(总第46卷)要目
我国《民法典》一方面从德国法,认为赠与合同是实现财产赠与的典型且唯一的方案;另一方面从法国法之立法旨趣,在更多制度上让赠与振翅展翼,将赠与看作一个复合性概念,创新性地认为赠与还可表现为人体捐献,形成了“财产赠与—人体捐献”的二元并存方案。但出于历史惯性,我国《民法典》以财产赠与为规范原型,以无偿给予财产...
法治思想者和践行者江平
罗马法是古代市民社会的法。它调整的是私权关系,换言之,罗马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民社会。基于对罗马法和市民社会的认识,江平先生逐渐地完善了自己的划分私法和公法的法律理论,以及正确区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政治理念。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我把它归纳为两个二元论,即私法与公法二元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论。这是江...
如何界定公法和私法的领域?这一点区别应该很好地记住
2021-05-1510:10:1301:530来自香港世纪大讲堂华语荧屏第一款学术演讲类节目,思想者的最高殿堂(www.e993.com)2024年11月26日。拥有强烈的文化抱负,阐释独特的学者思想。
问题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法性”与“私法性”及其问题
由于几乎完全抛开以公法规范为主要构成的现行环境法,孤立地看待环境损害并将救济希望仅寄于诉讼一途,从本为救济私权而生的传统民法中寻找依据和灵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定位和设计,最终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私法规则处理公共问题的扭曲和错位。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生而具有融合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混血”特征,“...
公法和私法概述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将众多的法律部门,依照一定的观点、标准加以归类,组织形成秩序,称为法律体系。而公法、私法是对法律体系最基本的划分,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
“法理泛在”,数十位法学家在上海交大研讨“私法中的法理”
第四位发言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以《斯多亚哲学中的“体”与罗马私法及现代民法》为题,指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反映的“法学的哲学化”是人类法学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法学和哲学的“通婚”,以后的民法理论再未如此大规模地借鉴哲学概念,而只是消化上述“通婚”的成果。但是令希腊哲学感到“委屈”的地方在于,...
2018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罗马法
3、简述罗马私法体系;4、简述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5、试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及其原因;6、简述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成果。7、罗马法上所有权制度是如何发展演变的?8、试比较罗马法发展中两种主要的婚姻形式。9、试比较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