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办案指引
本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种:一是聚众赌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等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二是以赌博为业,张明楷教授将其定义为以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职。我们理解为以从事与赌博相关的活动作为收入主要来源或者在较长时间内从事该活动,与赌博相关的活动主要是为他人赌博...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
开设赌场犯罪中“赌资”重复计算问题研究
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给出了赌资的定义,即指犯罪中用做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规定了可以如何进行网络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包括三种标准,分别为:①“可以按照...
法眼观澜 | 开设赌场罪研究专刊(二):开设赌场犯罪中“赌资”重复...
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给出了赌资的定义,即指犯罪中用做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规定了可以如何进行网络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包括三种标准,分别为:①“可以按照...
法眼观澜 | 开设赌场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系列问题研究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细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细花为参赌人员提供的服务支出,不应在其非法获利中扣除,不影响对其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情况来看,除了有几项罪名已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犯罪违法所得内涵外,大部分的罪名并...
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开设赌场罪”裁判要旨汇总(共22件)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www.e993.com)2024年11月19日。司法解释对于重复投注的网络赌博如何计算赌资数额未作出规定。如果重复计算,则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
认定网络赌资数额不宜累计投注点数
《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注点数是否应当累计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从形式上看,赌博每次投注的点数就代表使用多少现金,因此将投注点数累加来认赌资数额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赌资是可以反复投注,而生活中使用现金是单向的,二者区别明显。笔者认为,认定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不宜累计投注点数:...
法眼观澜丨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的认定——由两则开设赌场案例引发的...
笔者认为,以累计投注额计算赌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受赌博技术及运气影响较大,会导致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的评价不一致及司法解释无法正常适用,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回归司法解释关于“赌资”的定义,以累计计算参赌人员向网络赌场账户充值金额的方式认定赌资数额。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1.赌博犯罪中的赌资一般是指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网络赌博犯罪中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认定网络赌博中的赌资数额一般会考虑投注或者赢取金额、购买的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自行投注金额以及上级向下级的返利金额等因素。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下列财物应当认定为赌资: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2.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3.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组织他人赴境外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