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
2020年3月9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样模糊处理之后,最终还需要检察官或法官要求补充说明。第三,在多人多次犯罪的情况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坦白或自首,但《抓获经过》中没有写明。(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1.连续讯问的问题。个别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但从笔录记载的时间上看,有的一次讯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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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工程|浅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二)
2023年6月4日 - 澎湃新闻
首次在事实部分表述同案作案人身份时,应区分情况作不同表述,如同案人被另案判刑的,在其姓名后加注括号,注明(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同案人已被另案起诉尚未被判刑,注明(另案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同案人尚未被起诉的,注明(另案处理),在逃的注明(在逃)。(3)地点的表述。第一次出现地点应表述为“某某省某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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