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霍帅甫: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
这就是说,“已登记的债权让与”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让与”,债务人向最先通知的债务人清偿的,最先登记的受让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返还。持这一观点的解释理由在于,其将《民法典》第768条确立的多重保理的权利顺位规则类推适用于普通债权多重转让,由此确立“登记最优,通知次之...
??尹潇涵|论登记在保理债权取得与清偿中的作用
通说对一般债权让与采意思主义,让与合同生效,债权让与效力即发生,仅有“通知”作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在多重转让问题中,在后的受让人无从取得债权,得通过“表见清偿”规则来调整诸当事人之利益。可以说,正是由于一般债权让与模式在商事交易中存在不足,才催生了制定保理规则的需要。若对保理债权的取...
最高法释明●让与担保只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法定物权效力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于债权人,而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当事人中:绿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
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一、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审查应收账款质押中包含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应收账款出质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关系,其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即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审查根据《民法典》第427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
在查封不动产满足查封债权人的权利后仍有剩余的情形,个别相对效说是优先考虑债务人的处分自由,程序相对效说则是以该剩余的价值满足其他债权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应将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优先于债务人处分自由的保护,须采程序相对效力说。三、相对性效力下不动产的相关登记问题...
最高法改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视野下的“让与担保”效力标杆案例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www.e993.com)2024年8月5日。《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
民法典宣传月 |《民法典》连载之“一问一答”(物权编)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李志刚:功能主义担保立法语境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物权性质与救济...
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是清偿租金债权,效力是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此时,租赁物的价款必然、必须用于清偿、扣减租金债权。易被忽略的一个权利保护细节是,在出租人行使担保物权功能的情境下,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及承租人利益的冲击和影响。1.主张以租赁物价款清偿租金债权时的合同履行状态...
目录|《法治实务》集刊2023年第2卷
代位权诉讼中仲裁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仲裁协议不直接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债权人在满足代位权行使要件后,以诉讼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次债务人作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有权以存在仲裁协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与时间效力(一)《解释》的适用范围在《解释》的序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制定《解释》的目的是“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解释》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应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