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指引:如何为自家房屋设立居住权 保障离婚无房一方权益
王明夫表示:“首先,居住权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专属和排他的利用;而房屋租赁权作为债权,是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效力。其次,居住权相较于租赁权而言更具有稳定性,法律未对居住权的期限作出限定,约定好了,甚至可以终身享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
婚姻家庭及物权纠纷下,满足什么条件能主张居住权?
具体来说,一是确有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裁判设立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应是“无房的特定群体”,如独居老人、需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丧偶夫妻一方等,法院通常会根据无房一方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客观事实去判断是否有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二是符合裁判设立居住权的案件范围。因裁判设立居住权实际是法院运用公权力作出的...
如何为自家房屋设立居住权?
其次,居住权相较于租赁权而言更具有稳定性,法律未对居住权的期限作出限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一定期限的,甚至是终身的居住权;而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再次,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的设立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有偿。最后,...
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七问详解“居住权”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问题2:制定居住权登记政策的目的又是什么?我国民法典增设居住权,既丰富了用益物权的种类,又回应了...
居住权的进路探索及裁判规则构造 | 至正-法律研究
居住权是指居住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权。2002年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已尝试规定居住权,并在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以十二个条文的内容构筑了居住权的具体制度体系,但因彼时的立法者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有限,遂在“物权法(草案)”的第五次审议稿中删除了居住权规定,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最终也...
2024《民法典》法律日历 | 第十七期:居住权
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www.e993.com)2024年11月11日。居住权增设的目的,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值得注意的是,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为登记设立,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机关记录在册、予以载明的居住权才能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烟台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落实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二、试点期间居住权首次登记的范围试点期间,居住权登记范围仅限于近亲属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用途为住宅且两证齐全的房屋,且同一不动产上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权利冲突时,由执行法院结合居住权的制度基础和立法目的,平衡协调居住权的人役性和用益性,根据居住权的权利状态、范围、期限和居住权人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居住权执行确立以承认为主、涤除为例外的审查原则,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应当允许以金钱对价的方式予以涤除,并赋予居住权人提出排除执行的救济渠道,推动居住权制度的...
浅议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及权利冲突裁判思路
一、居住权适用范围传统居住权属于人役权,一般为特定人群无偿设立,具有帮扶目的。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该条文的“除外”情形可视为对居住权适用范围的扩张。居住权一般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立...
上海不动产登记新规出台,将“居住权”纳入登记范围
新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次《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时补充了相关内容,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内容,规定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的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