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蒙法官说】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些情形都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以案释法丨那些被忽略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虽然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些情形都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当电子演出票遇到不退不换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
案说合同法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注意提示和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
专业文章 | 重要格式条款未提示,能否主张不将其列入合同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经济损失赔偿条款应为格式条款,且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甲负有主动提示的义务,甲于一、二审均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主动提示”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www.e993.com)2024年11月29日。据此,一审判决乙给付经济损失3万元,缺少合同依据,应予撤销。一句话评析:二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案涉条款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
法律界的一件大事: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
因此,“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从整个涉案“VIP会员协议”来看,涉诉导言条款虽然是指引性条款,但是完全符合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申言之,指引性条款同样有可能属于格式条款。2.本案格式条款应当被宣告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
大型营业性演出退票纠纷法律适用浅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该格式条款应当有效。而实际经营中,销售平台在...
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程度
可见,从民法典角度而言,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应是被动的,即格式合同相对方不要求的,格式合同提供方不说明。实践中,对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主动说明,还是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被动说明,存有争议。笔者认为,从两部法律的关系上而言,民法典是一般法,保险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