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张和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能否判处缓刑?
对此,《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入罪标准,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目前也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那么怎么判断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就成为问题。目前能够找得到的只有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涉“赔偿责任”条款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1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第22条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签订“阴阳合同”首次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新涉税司法解释重拳打击假出口,新增条款或加剧外贸企业刑事风险
《2002年骗税司法解释》规定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单证范围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而《2024年司法解释》规定为“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显然,出口业务与出口退税业务本身不能够等同。出口退税业务中的相关单据、凭证,又分为退税...
【老丁解税】关于两高最新逃税罪司法解释的浅析
4号解释,对于虚假纳税申报对应的“欺骗、隐瞒手段”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上述规定,相信大家并不陌生,这也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之一(www.e993.com)2024年11月5日。即行为人通过上述行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符合条件的,就会触犯“逃税罪”。
“两高”对以“阴阳合同”逃税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第十五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第十六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
明确“阴阳合同”是逃税方式 司法机关办案有了确切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