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购买人身意外险发生意外,伤残评定应当适用何种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伤残评定,该标准系行业标准,且施行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前,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之后,各领域就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已归...
2024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出炉 新增6条内容涉及产品条款表述等
其中,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新增1条内容,即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在产品报送管理方面新增1条,即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通过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报送产品停止使用报告。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新增4条内容:一是保险产品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人为干预费...
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应限制单独解除附加险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朱某在投保时,虽然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保险合同回执中均签字确认,但上述文件中均未列明纸质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保险的限制解除情形,即“申请解除附加险...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人身保险纠纷(二)
某财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保险以电子投保的形式购买,某财险公司主张的因既往病史导致突发身故,以及需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确定死因的...
行业保费增速创四年来新高!人身险反超财产险 强势归来靠什么?
保费增速创新高,人身险“打头阵”1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保险业共取得原保险保费收入5.12万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9.13%;保险赔付支出同比增长21.94%。对比来看,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保险业保费同比增速分别为12.2%、6.12%、4.05%、4.58%,可见,去年行业保费收入已接近2019年...
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再扩容
记者对比发现,在2023年版基础上,2024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对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多项内容进行了完善(www.e993.com)2024年11月23日。具体来看,2024年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共有94项违规行为“上榜”,较2023年版内容新增6条、删减2条、修改2条。
从银保合作角度看《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下)
(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等待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服务电话,以及咨询、报案、投诉等的途径...
微案例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应限制单独解除附加险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朱某在投保时,虽然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保险合同回执中均签字确认,但上述文件中均未列明纸质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保险的限制解除情形,即“申请解除附加险...
干货:人身意外险关于评残标准及比例赔付约定,是否为免责条款?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赔付,应当是指保险公司不按实际损失的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按照实际损失乘以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在确定的损失范围内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本案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
富德生命人寿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