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说 | 黎宏教授关于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立场
但犯罪原因的查明,在刑法世界由作为经验科学的犯罪学完成,而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是以法庭上所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确认现实发生的危害结果就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中所包含的危险转化为己任。因果关系,作为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不应当为刑法上的目的性所完全修正。换言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
论我国刑法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
被害人自我答责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体现在“准教唆”“准帮助”行为、不作为行为、结果加重犯等问题领域,对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展开逆向的排除检验。关键词:被害人自我答责;自甘风险;刑法家长主义;不作为;结果加重犯作者:朱晓艳(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1期“主题研讨二:建...
刘艳红: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横断切面与危险的现实说之确立
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并且具有重要的刑法解释功能,只能处罚使法益遭受实害或者危险的行为,其中结果犯是以造成法益实际侵害为条件才能成立的犯罪,故而要求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因果关系的问题。例如,在结果加重犯中,当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是产生了某种超出基...
2024法考主观题答题示例和观点分析 | 罗翔|犯罪|诈骗罪|抢劫罪|...
答1:客观上在犯罪过程中加入,主观上对犯罪结果有放任或希望心态。答2:客观上创造了他人人身伤害的危险,因此有阻止共犯人的义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放任心态,故系不作为的承继共犯。答3:客观行为(抢劫致人死亡)系复合行为,后加入者对加重结果(死亡)没有贡献力,故不承担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只承担基本犯的刑事责...
2024年法考主观题答题模板和观点展示 | 罗翔
4.犯罪故意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5.正当防卫答:张三盗窃李四财物,被李四发现后,用刀具相威胁,这已经转化为抢劫,属于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此时李四用砖头拍击张三头部,致其重伤,属于特殊防卫。李四不构成犯罪。即便张三死亡,李四没有救助,李四的防卫行为导致他人...
京都释法 | 渎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是否等于发现时间...
具体而言,依据《解释(一)》第六条,对于滥用职权罪,应当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追诉期限,而该案中的危害结果不仅包括甲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包括甲之后在当地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以甲最后一次实施违法犯罪之日,作为乙滥用职权罪追诉期限的起算点,这样就能解决该案的追诉期限问题(www.e993.com)2024年10月18日。”[...
江东华|论间接结果的体系定位
间接结果的出现是在危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或者力量支配下造成的物质性状态变化。根据是否介入具体的案件事实,间接结果分为动态的间接结果与静态的间接结果,后者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缺失法定间接结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我国刑法的通说,也是一直以来的实践做法,但是如何证成这一结论,涉及间接结果的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影响能源安全,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有效惩处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破坏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更要依法...
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获刑十年,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影响能源安全,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有效惩处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破坏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更要依法...
...□依据法益侵害一致性评价 □依据严重社会危害性考量对行政犯...
犯罪的法益侵害显然高于行政违法的法益侵害程度,当行为的法益危害性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程度时,就需要司法主体对法益危害严重性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以此合理区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治理界限。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综合判断,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中还要综合考虑结果是否严重、情节是否恶劣、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