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转让股权就能逃避债务?
本案中,由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加之娄某春在公司债务形成后以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的“1元”价格转让股权,且提交的股权转让文件对出资情况记载不真实,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因此,娄某春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提起的执行异议...
公司增资新加入的继受股东未实缴,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新增资本前...
本案原告朱*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方式成为江苏*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江苏*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
新《公司法》中的出资责任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
未届出资期限为何加速到期?股权转让人对出资是否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
周游: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 | 交大法学202405
此次《公司法》修订中股东出资规则的主要变化也都集中于如何修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可能存在的漏洞,包括增加董事会催缴和股东失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规则。当然,争议最大的可能是出资期限的规则变化。新《公司法》第47条将原来规定的无法定期限实缴改为5年限期实缴。依照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新...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股东能否“金蝉脱壳”?
因此,作为案涉股权的转让人,陈某和姜某应对刘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甲公司有权主张陈某在未实缴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姜某在未实缴出资50万元范围内向甲公司清偿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www.e993.com)2024年11月25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晓桐)■法官说法■新《公司法》对于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所应承担...
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
出资期限还未到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能否免责?
多数观点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享有期限利益,不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对公司债务免责。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得动摇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出让人出资加速到期或者恶意逃废债务、逃避出资...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7问7答
答:可以转让,但有一定风险。如果股东转让的是尚未到出资期限的未实缴出资股权的,由新股东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原股东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的是出资期限已到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的,新股东和原股东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新股东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到期但未实缴情形的,仍由原股东承担实缴出资义务...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欲转让股权“逃废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和受让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股东王某和孙某对受让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义务承担相应补充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现行法律并不禁止股东在未完全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因此,原则上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