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细化权力清单重塑职能边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权力清单是政府依法行政最应做的基础,既解决了过去动辄要“托关系”“找熟人”的高昂社会运行成本,也规范了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让权力的“灰色地带”被阳光照亮,个别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寻租空间被大大压缩。专家表示,中共中央和新一届政府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开门第一件大事,从...
周佑勇 杜茜茜:论行政法上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内容...
在理论基础上,该原则由法治国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推导而出;在基本内容上,该原则的内在要求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与既定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实质关联性,并在形式上排除与行政目的不相关的其他因素;在体系定位上,该原则具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与行政比例、平等对待等其他原则存在较大差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
程皓楠|| 论行政的首次判断权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公法权利体现为不受非法侵害的自由,由相对独立的机关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即可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但权利保护理念的高扬与公法权利内涵的扩张使得法院不能止步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不复是一种内嵌于诉讼构造中的先验性诫命,而是尊重行政权判断优势的个案考量。首次判断权的...
于文龙|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法律性质辨析
修复生态环境请求权之基础权利来源厘清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始有请求权。对于请求权主体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之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来源或依据,存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环境权抑或基于因生态环境职责而产生的生态环境职权之不同理解,同样对于请求权主体地位亦对应存在自然资源所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布,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
鼓励民营企业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www.e993.com)2024年11月18日。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
川渝高竹新区:“五个一体化”推动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
围绕赋予川渝高竹新区与现阶段发展相适应的规划、建设、执法、项目立项等经济管理权限,争取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新区行政主体资格,两省市政府分期分批下放行政权力。目前,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广安市和邻水县已分别授予川渝高竹新区经济管理权限134项、159项,四川省拟下放省级权限5项、市县级权限202项...
六部门修订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多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发改委等六部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及...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