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阅卷权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
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前提下,让犯罪嫌疑人明晰,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基于现有案件证据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具结书。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充分行使是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基础,如果辩护律师未充分了解在案证据,就无法向犯罪嫌疑人阐释其行为的危害、将事实涵摄到相...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矛盾辩护的司法实践与困境解析
在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矛盾辩护,确实存在着辩护人与被追诉人互不认同的可能,此时辩护人违反被追诉人意志进行无罪辩护,属于真正的辩护冲突。而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一方面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又默许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其实是辩护策略使然,并非真正的辩护冲突,因此,学理路径应有所差异。其三,没有充分区分...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该如何完善?
令铎律师期待,在未来司法实践过程中能够更加直观体现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希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在侦查阶段多加适用。在自由交流环节上,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红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新媒体负责人魏瑞龙,访律创始人张静分别对常铮律师及其著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研究》的出版表...
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刑辩律师主观能动性发挥之路径优化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刑辩律师并不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不被重视且只被认为是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签署的“见证人”,再加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以及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挤占了律师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空间。“错位点”之二即为刑事辩护实际功能和预...
案例研究 | 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却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一是明确辩护人辩护权的独立性。如第4条、第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值班律师认为无罪或对指控罪名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研讨会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所以能如此快速、广泛地落实,固然有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大力推动的原因,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www.e993.com)2024年7月28日。第二,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前提是要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要集体研判。第三,要全面看待并处理好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与律师的独立辩护问题。第...
推进庭审实质化,学者建议:限制剥夺律师辩护权行为应予处罚
奚玮还建议,要强化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同时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孙长永认为,庭审实质化的作用包括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无罪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等。谈及如何推动庭审实质化,孙长永建议,审判员要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理念,坚持...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矛盾辩护
摘要:矛盾辩护是指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庭审中,被追诉人坚持认罪认罚,但又默许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这一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莫衷一是,在理论上的正当性论证主要有独立辩护理论、权利保障理论和实质真实理论,但均有局限。作为非对抗诉讼模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与传统对抗诉讼模式不同的辩护特点,即协商性、...
十二位法学专家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前瞻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涉案企业就企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争议较大,此时要求企业及责任人完全认罪认罚缺乏合理性。域外国家在设置启动条件时,均只要求企业及个人承认主要指控犯罪事实,以达到固定证据的作用,避免后续因违反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而需要对企业继续追诉和...
大咖说 | 卞建林、张建伟、叶青等十位法学专家对《刑事诉讼法》第...
其二,羁押措施应由立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出现未经立法机关确立而实际实行的羁押措施;不仅如此,除非情况紧急,羁押措施都应由司法机关批准或者决定。人身自由是仅次于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得到《宪法》庄严承诺予以保障。固然,人身自由不是绝对的,作为社会防卫、诉讼与证据之保全、被追诉人之人身保全等需要以及作为刑罚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