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明确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附解读)
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
《办法》规定,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公告》遵循“何地取用、何地纳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调入区域”是指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其税额标准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征收|水利部|取水量|地表水|取水...
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
事关水资源税!三部门公告
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www.e993.com)2024年12月19日。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
哪些情况可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山东发文明确
第二十五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
...园(粤桂园)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供排一体化PPP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函
(三)取水许可变更。建设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应当重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一般变更的(取水权人名称、法人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四)取水许可执行。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
【政策】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
净水技术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
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三、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