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殴打他人、毁坏财物,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一种罪名,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因和故意伤害罪的表现情形存在杂糅,因此不少人对难以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区分。事实上,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的...
以案说法 | 偶发矛盾殴打他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殴打路人的行为造成张某轻伤,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史某殴打三位路人并非双方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也没有将路人殴打致伤的目的,只是怀疑别人嘲笑自己而寻求刺激,就随机选择路边群众发泄自己心中的情绪,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无事...
青岛市公安局通报“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没有意外
根据法医鉴定,林某润遭受了轻微伤害。鉴于此,青岛警方依法对王某作出了处罚决定:王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元。同时,王某也表达了悔意,并向受害者书面道歉,承诺支付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警方强调,案件属于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此外,关于网络上传播的“肇事逃逸”说法,警方澄清...
偶发矛盾殴打他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殴打路人的行为造成张某轻伤,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史某殴打三位路人并非双方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也没有将路人殴打致伤的目的,只是怀疑别人嘲笑自己而寻求刺激,就随机选择路边群众发泄自己心中的情绪,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无事...
夏季行动丨炎炎夏日火气大!威宁公安连续查处三起殴打他人违法行为
故意伤害警情都是因为鸡毛蒜皮之类的琐事引发案例1近日,二塘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件,依法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员1名。近日,龙某与谢某在二塘镇艾家坪村因口角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谢某用棍子殴打龙某背部,致龙某受轻微伤。民警随即将谢某依法传唤至威宁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经询问,谢某对自...
故意伤害案中轻微暴力行为性质的认定
因此,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到轻伤程度的实质的类型化危险(www.e993.com)2024年9月20日。从《指导意见》规定来看,伤害行为区别于一般殴打行为,生活中很多轻微暴力行为排除于“伤害行为”的范畴之外,因为此类行为一般具有节制性,通常不会直接造成被打部位机体严重损伤。而区分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工具、...
景泰县法院:酒后殴打他人 “醉”不容恕!内附打架成本说明
景泰县法院:酒后殴打他人“醉”不容恕!内附打架成本说明觥筹交错间共叙情谊,推杯换盏把酒言欢。但喝酒需量力而行,一旦饮酒过量,酒后冲动,造成的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比如有些人醉酒后大打出手,致人伤残,这种情况如何担责?6月20日,景泰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被告人...
体育老师扇小学生耳光,家长报案!法院:不属教育惩戒,属殴打他人...
法院认为,周某行为给林某造成伤害,侵犯其人身权利,具有明显违法性,属于《教育惩戒规则》等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同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为此,梁平区公安局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为此,法院认为,周某体罚林某致其轻微伤,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
山东滕州市法院:殴打他人,赔礼道歉!
据悉,2022年2月6日16时许,在滕州市羊庄镇前沙冯村南北路东侧,孙某乙酒后无故对孙某甲实施殴打。后孙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孙某甲为损伤疼痛、外伤瘀滞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胸部损伤等,共住院治疗27天。经鉴定,孙某甲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滕州市公安局认定孙某乙无故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
轻微伤能构成刑事犯罪吗?
(1)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即使伤害程度较轻,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即使造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