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万个排污口分类整治怎么治?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清理合并和依法取缔会涉及大量不必要或违法排污口的封堵,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不是简单“一堵了之”。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
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流域、区域内的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的巡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
国务院发布“水十条”:到2030年力争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
(七)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关注| 西辽河干流滩区分区管控有法可依!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八)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九)向河湖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十)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www.e993.com)2024年9月20日。第十五条自治区实行滩地利用分区分类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
2023年12月1日施行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发布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从受纳水体到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开展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和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亮点一图解读!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事关滇池保护!《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滇池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滇池流域,是指以滇池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第三条滇池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