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程款的有救了!最高法批复“结算”新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工程款久拖不结引发连环诉讼,“结算以审计为准”是否合理?
最终以财政审定为准”,于是中国水电三局在与江西铠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同样约定“暂定总价为844万余元,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并约定“工程量计算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结果为计算依据,最终工程量以财政审计为准;工程结算时,扣除结算款的37%作为工程...
施工人注意!工程未审计也可起诉追回工程款!
这有利于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工程审计未完成而无法获得应得的工程款。工程审计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这一点纠正了以往一些法院的错误做法,即以工程审计未完成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工程审计的完成情况不应影响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情况才是确定工程款的关键...
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是合同的明确约定
2010年9月1日,建工集团向法院起诉称,根据审计局对案涉项目的审计,对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的价款审减816万元,扣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实际分包结算金额应为9487万元,建工集团在上述审计前已累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812万元,多支付了工程款325万元,故请求建筑公司立即返还建工集团多支付的工程款325万元。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议...
以案讲法|背靠背支付条款不是拖欠工程款理由
某PPP项目合同中,分包人与劳务公司约定,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付清分包人工程款,导致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劳务公司款项,劳务公司不得向分包人主张违约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以案涉工程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及财政审计等为由,拒付工程款。后劳务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及分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57条裁判规则
01、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规则解析: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确定...
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
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建工优先权起算点的问题,除建设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两个时间节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观点迥异的多种判决。有的认为,应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有的认为,工程价款的数额明确后才能确定建工优先权的范围,而法院委托鉴定就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因此应从鉴定意见出...
专业文章 |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为按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双方约定结算。其相应的结算依据又有所不同。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中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司法实务中对此...
最高院:审计结果长期未出,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但在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却长期不能出具审计结果的情况下,发包方以工程价款未经审计为由拒绝支付,显然对承包方有失公允且不利于纠纷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并判定发包方据此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