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的23条裁判要旨
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确有名誉侵权行为、劳动者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事实涉及对劳动者...
侮辱、诽谤也算“网暴” 律师解读明星状告“黑粉”申请强制执行事件
9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赵丽颖与覃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公告。内容显示,覃某某发布多条微博直接指向赵丽颖,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其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覃某某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赵丽颖精神损害抚慰金2.8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覃某某未履行致歉义务,赵丽颖申请强制执行。据了解,这并非第一...
汪雄: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反思刑法的立法价值
由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侵犯)、健康权(由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侵犯)、身体及身体组织的自主权(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等侵犯);后者是基于人之精神而构成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由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侵犯)。其中,自由权包括人身...
刑事律师:恶意诽谤他人名誉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恶意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网络即自由?错!错!错!地铁分局青岛北站派出所民警来为您以案释法
“青岛薛姐”在网络上,对贾某某持续公开进行辱骂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地铁分局青岛北站派出所民警曾庆雷将以侵犯名誉权、人格权为切入点,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角度对此案例当事人捏造、传播谣言恶意侮辱、诽谤的行为进行剖析,通过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警惕和理性,共同...
信用卡被盗刷导致征信记录不实,个人该如何维权?
征信记录中出现不实信息,可能会对个人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其名誉权(www.e993.com)2024年9月18日。征信错误侵犯名誉权应当符合侵权行为一般要件:即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权行为基于过错、造成了他人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虽然银行不具有侵害刘先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但其在上传征信信息时未认真核实贷款...
法治日报关注:征信记录不实,该如何维权
征信记录中出现不实信息,可能会对个人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其名誉权。征信错误侵犯名誉权应当符合侵权行为一般要件:即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权行为基于过错、造成了他人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虽然银行不具有侵害刘先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但其在上传征信信息时未认真核实贷款...
员工吐槽公司是“随时要跑路的垃圾”遭起诉?法院:应适当容忍合理...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民事主体的名誉遭受贬损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关于侮辱、诽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应参照刑法与刑法学理论的解释。犯侮辱罪或诽谤罪的行为,或者侮辱、诽谤他人虽未构成犯罪的,都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民事主体发布涉及他人的言论,应当...
罗翔: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三组悖论
一、本质悖论:名誉权可被侵犯,也无法被侵犯网络暴力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分为三种:其一,内部名誉,它是独立于自己或社会评价而客观存在的人的内在价值;其二,外部名誉,这是一种社会对他人的评价;其三,主观名誉也即名誉感,这是本人的自我主观评价。
最高法公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本案即是网络暴力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行为人实施网络“骂战”,相互谩骂、诋毁,在损害对方名誉权的同时,破坏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责令删除违法信息,教育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了网络暴力滋生蔓延和违法行为继续升级。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