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帮锋:“主观权利”概念的重构 | 法学家202406
相反,按照当时的社会需要将罗马法重新整理而形成《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书的让·多马(JeanDomat),却不被萨维尼看好。萨维尼说让·多马“经常显得很无知”。也许正是因为让·多马未能以主观权利为抓手来做这项学术工作,才被萨维尼如此贬低。在科学化观念的指引下,潘德克吞法学的私法体系化运动,实际上就是要以...
刘欣睿|论大型数字平台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基于“诉讼常客...
管辖协议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一方面,管辖协议是当事人意思合致的产物,在诉讼行为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是否成立、有效性判断皆依赖于民法法理以及教义;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法允许的框架内选择合意法院,所做也是对于原属于公法强制规定的程序性事项的安排,又不可避免涉及诉讼构造下当事人诉权与象征公权的审判...
网络首发 | 王丹: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研究
随着房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比重增加,夫妻间给予房产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三》”,已废止)予以相应规范,其中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
《私法》第23辑第2卷(总第46卷)要目
内容提要:实在法如何外在化赠与的实现方式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存在的难题。优士丁尼将赠与的法定呈现方式简化为无式合同而又不取替其他以赠与原因而为的赠与,为后世学说如何定性赠与带来长久的困扰,并终在16世纪法学家体系化思考民法时,激发了赠与为原因还是合同的学说争鸣。该争鸣延续至自然法学派亦未终歇,并为近代民法...
冯洁语:调整个性化定价的公私法协动体系构造 | 法学研究202306
调整个性化定价的公私法协动体系应以确保合同自由和实现合同正义为共同目标。如果个性化定价不违背私法中的合同形式自由,公法应当尊重私法的目标,不予介入。例外情形在于:一方面,如果个性化定价行为侵害了合同实质自由,则需要通过公法与私法上的算法解释权、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联动,赋予当事人摆脱合同拘束的权利;另一方面...
法治思想者和践行者江平
罗马法是古代市民社会的法(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它调整的是私权关系,换言之,罗马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民社会。基于对罗马法和市民社会的认识,江平先生逐渐地完善了自己的划分私法和公法的法律理论,以及正确区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政治理念。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我把它归纳为两个二元论,即私法与公法二元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论。这是江...
刘洋|民法典语境下交付移转风险规则的体系联动效应辨识
就此,仍须回归到瑕疵担保责任的属性界定和体系定位。自纵向的历史脉络以观,早期德国法继受并延续了罗马法的思维模式,于买卖交易关系中奉行“买者当心”(caveatemptor)的通行观念,其投射到私法制度的建设和规范的设计,便以瑕疵担保责任作为独立、并行于违约行为且基于特有法政策考量而生成的“法定责任”为印迹和呈现...
韩强 吴涛|个人信息权的内涵、逻辑与体系建构
“主观权利”采取抽象化概念,在公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私法层面,尤其是当解释主观权利与《法学阶梯》所表达的罗马法体系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时,在20世纪初受到了大量批判。英语中的“法”和“权利”对应不同的单词,中文也是如此,虽然不像德国、法国一样存在概念上的激烈争论,但也招致了更深层次的问题:“法”...
温世扬: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潘德克顿体系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在古罗马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创建的关于民法典构造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由胡果、海泽初创,经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沙伊德等巩固和完善,首次法典化见诸1865年萨克森民法典,继而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作为一种民法典编纂技术,潘德克顿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
因此早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法是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一个总称,这一称法是虚设的,是一种理论概括。”自产生之初开始,知识产权就从未被纳入罗马私法的权利类别中,而是以与商法相同的方式独立于罗马法体系之外演变和发展。与此同时,历史上法典编纂所具有的“以重构法律的方式统一国家”的目标,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