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和罗马的法律比较:思想和制度上的差距才是不可逾越的|文史宴
显而易见,汉朝在私法体系与司法实践方面的缺失可谓十分严重,而且直到清朝都未能有质的改变,这样的结果就是长期的落后,经济频发,人民生活困苦,更重要的是,思想上的呆板与奴性,也幸亏靠外力打破了万恶的旧制,才能踏入现代文明,法治文明,带来如今质的飞跃。汉和罗马的比较,其实没有太多意义,罗马是实打实的近代文明的...
陈帮锋:“主观权利”概念的重构 | 法学家202406
在科学化观念的指引下,潘德克吞法学的私法体系化运动,实际上就是要以主观权利作为抓手来整理私法规则。其体系化工作的最主要内容,是将对人权(pers??nlicheRechte)与对物权(dinglicheRechte)重新定义、分类、组合。对此,杨代雄的如下总结颇为精辟:“自此,权利成为德国民法学家分析民法问题的基本工具、表述私人利益的...
网络首发 | 王丹: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研究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领域也应当尊重,但与财产法规则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以“理性人”设定为基础不同,婚姻家庭领域双方是以“伦理人”出现的,即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约定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具有附随性。因此,其中的意思自治不仅有当事人情感因素考量,更是以身份关系维持为目的,如果完全无视该目的,则...
返本与开新: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基调
正如恩格斯对罗马私法著名论断所表明的那样,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存在很多共同规则,它们构成民法学的珍贵学术宝藏,然而,“世界民法学”整体上难以成立,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建构如自然科学公理一般的民法学体系,即使对一些亘古不变的财产关系,民法学也因回应时代变化而不断调整其内容,更何况“固有法”色彩浓厚、彰显各民族...
吕铖钢 曹同同|数字财产课税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
财产法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法律的真实生命不是逻辑,而是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现实。财产概念的变动不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是结果。数字经济时代,对数字财产的保护不应当继续囿于传统财产概念的桎梏,依赖物权、知识产权体系等路径,追求概念确权与法律体系构建。相反,应当承认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搁置权利定性的争议。结合当下...
《私法》第23辑第2卷(总第46卷)要目
解释上应当认为,此处的“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各类观念交付形态(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所有权保留、动产融资租赁、动产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出与购置款抵押相似的基本交易构造。基于功能化的同等处理原则,满足特定要件的非典型担保可与购置款抵押形成双向的法体系效应。
法律行为的内在正义与外在正义
摘要:正义理论需要超越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结构,并在一般层面上重构体系和在特别领域予以具体化或者再体系化。就法律行为领域的正义理论而言,须区分内在正义与外在正义。内在正义实现的基本路径是消极自由保护,辅助路径是积极自由保护、信赖保护、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以矫正正义为理论基础的原因概念无助于实现法律行为...
圆桌|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找回”马克斯·韦伯
韦伯的原本的设想是,近代的西方法代表了人类理性化进程的最高峰,尤其是19世纪末德国的潘德克顿(Pandekten)私法体系是法律理性化的最完美代表。但是韦伯在实际研究近代西方法,尤其是在实际研究近代德国法的时候,遭遇了一些bug,而且是一些非常有意思的bug。这些bug跟他之前的预设——近代西方法尤其德国法是最理性的法...
法治思想者和践行者江平
罗马法是古代市民社会的法。它调整的是私权关系,换言之,罗马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民社会。基于对罗马法和市民社会的认识,江平先生逐渐地完善了自己的划分私法和公法的法律理论,以及正确区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政治理念。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我把它归纳为两个二元论,即私法与公法二元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论。这是江...
东罗马帝国是如何建立法律体系的?
在此期间,他们同时又编写了一部供青年人学习法律之用的法典即《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中强调“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公私法分开的同时又紧密连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