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阿姨”成家政用工新模式 “一对多”服务模式如何保障合法...
然而,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包括保姆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时限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
保洁阿姨连续工作10天每天12小时发病身亡,保洁公司被判赔28万元
在确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李阿姨与被告之间形成非个人劳务关系,应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李阿姨在其病发至晕倒的一个多小时内,未积极进行自救,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保洁公司对李阿姨的死亡损害承担90%...
阿姨回家过年 主家生活乱了
“平时太忙了,平时将家庭卫生保洁交给了一名家政公司介绍的保洁阿姨。进入腊月,家住山东寿光的阿姨就走人回家过年。我家的全屋保洁、清洗油烟机等,都没人弄了。再找家政公司,负责人说年前保洁阿姨人手太紧了,他们实在派不过来,请我们予以谅解。”昨天上午,家住新城小区的许小斌对记者说起这桩烦心事,一脸无奈。“...
保姆提供家务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担责?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王阿姨向郑先生提供的是家居保洁、衣物洗涤、熨烫与保养、家庭采购、简易家庭餐制作、看护孩童及婴幼儿辅助护理、照顾老人或病人等普通家政服务,郑先生并未安排王阿姨从事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危险劳务;其次,郑先生在接受劳务的场所提供了升降晾衣架及撑衣竿,在通常情况下已足以保障王阿姨晾晒衣物...
用工方式十大疑难选择之一:保洁阿姨签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是否...
最后,临时性的保洁、家政工作,可以签订劳务协议,但必须书面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工作内容为兼职性质、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以避免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如因图方便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只要满16岁至未退休的人员原则上都属于劳动者,因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工作属性,如发生纠纷,公司很有可能承担应当按劳动关系履行法定义...
保洁阿姨下班时突发疾病后身亡,公司是否应赔偿?
在确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李阿姨与被告之间形成非个人劳务关系,应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www.e993.com)2024年11月8日。李阿姨在其病发至晕倒的一个多小时内,未积极进行自救,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A保洁公司对李阿姨的死亡损害承担90%的赔...
【以案说法】保洁阿姨工作中受伤,谁来赔偿?
王阿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是从事外围保洁工作,事故发生时,王阿姨在工作中明知玻璃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入不是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地方,导致自己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故损害后果不应由保洁公司承担。了解了案件事实后,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对其进行管理,发放工资,被告应为原告...
保洁阿姨被门砸伤置换关节,公司该承担何责?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王阿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是从事外围保洁工作,事故发生时,王阿姨在工作中明知玻璃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入不是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地方,导致自己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故损害后果不应由保洁公司承担。公司应该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了解了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对其进行管理,...
宁波镇海法院为8名保洁员工一次性解决劳务纠纷
近期,宁波镇海法院骆驼法庭协同镇海区检察院、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8名保洁员工一次性解决了劳务纠纷,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拿回了应得的工资和加班费。2021年12月初,保洁员杜阿姨向宁波镇海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其所工作的保洁公司拖欠其5个余月的工资和加班费。宁波镇海法院骆驼法庭快速展开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不止拖...
【以案释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