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平台收费与注意义务间关系之检视
发布在这一司法指导意见之后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我国司法实践将底色为无过错责任要件的“直接经济利益”纳入过错考量环节,有其现实考...
朱舒予|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义务体系之重构
在版权侵权责任纠纷当中,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内用户往往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平台作为双方的“中介”,具有双重义务人身份的法律地位,同时作为通知权与反通知权义务主体承担一定义务与责任。但是,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41条明确提出电商平台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调平台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相较...
余成峰|平台媒介的兴起:隐私保护的范式与悖论
个体必须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尤其是在建立和维护亲密关系的过程中。个体可以通过评估与亲朋好友的亲密程度来决定分享隐私的程度。此外,在职业和生活需求的背景下,个体在接受服务时,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保密义务,以防止个人信息未经授权地传播。通过亲密关系与保密义务这两个概念,可以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分享个人信息...
演艺诉讼中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
对此,较为合理的裁判思路是,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但是此类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在此类作品中其他著作权人均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举重以明轻,对作品传播者的保护程度不应高于对作品创作者的保护程度,表演者也不得行使其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而...
孔祥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规则、过错标准与过滤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法律定位、政策选择和价值取向,不能无视现行法律框架而盲目地创新。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研究院院长编辑|布鲁斯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制度设计是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结果,法律规则只是利益妥协和平衡的文字表达。我国法律法规和...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关联规定对照表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www.e993.com)2024年10月23日。第三条脱离监护下被监护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什么是开放科学?关于知识创造、传播、影响力评估的未来
从这个角度看,“开放”几乎可以指代一切:知识创造的过程、结果、研究个体,甚至科学研究与社会的关系。对“开放科学”理解的多样化,甚至是一定程度的模糊性,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直接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本身就非常多元化,包括各个领域的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平台程序员和运营者、出版商以及感兴趣的公众。通过对“...
方延明|传播与人类活动的辩证法——兼论大众传播的主客体间性
施拉姆是传播学的集大成者。作为经验学派的对立面,批判学派于20世纪60年代自欧洲逐渐发展起来,主要以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德国的法兰克福学派和法国的结构主义符号派为代表,多由哲人、科学家、社会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他们和经验学派不同,重在思辨、定性和宏观研究,更多是从哲学意义和辩证逻辑上解析人与传播的关系。
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当前,传统长视频平台和新兴短视频平台都在同时向用户提供长视频、中视频和短视频,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可能是二者兼具。依据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并不相同。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承担著作...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32条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应当综合考量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周某的工资、提成、福利待遇、职务、工作职责、竞业限制等内容,且周某平时接受公司考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