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票据纠纷诉讼中以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仲裁管辖约定为由...
现系被告某置地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未履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的付款义务,原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向其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而产生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此类纠纷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民法上的票据基础关系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
...因票据授受而消灭;如果不消灭,持票人权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依票据法相关规定,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而承兑人发生客观上丧失票款支付能力情形的,依照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票人享有期前追索权。因此,如果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事实发生在前,则持票人既不能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也不能基于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只能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照《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于票据到期前付款、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进行付款。A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承兑人在整个提示付款期限内一直怠于应答,应视为期满拒绝付款。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全国法院: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关于已履行的票据利息,因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新投公司到期未承兑付款,长征公司被涉案票据持票人追索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票据本金50万元和利息25762.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批)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若允许持票人再主张原因债权,因票据权利已存瑕疵,债务人履行基础关系产生的债务后却无法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有失公允。故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导致票据权利丧失的,不能基于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只可以依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解析:企业应避免这些常见误区!规避潜在风险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2年内(www.e993.com)2024年10月26日。2.持票人对前手的权利: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4.前手的再追索权:在清偿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内。
吴小槌来说法 | 承兑汇票权利几时消?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萍乡:市法院与市金融办联合发布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本案某科技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明确被拒后,怠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导致丧失向各背书人的追索权。实际上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应根据自身需要对交易细节作出约定,以合理控制交易风险。同时,也建议在遇到类似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等...
以案释法 |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实际上商业汇票是一种债权的转让,是通过背书的方式实现货物的流通,商家不仅可以据此支付其后手的货款,同时也承担了其后手将其转让后因为付款人和承兑人无法支付从而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情况。且其中任何一手对该汇票金额进行清偿后,可以对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也就意味着在商业活动中,货物已经使用较长一段时...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和承兑人是什么关系?听票据法怎么说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和承兑人是什么关系?听票据法怎么说,一般承兑人、付款人是一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企业,承兑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和承兑人、出票人可以是同一人。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当其确认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