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找来的工人与工程承包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领域,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往往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包工头”,而包工头通常又雇请大量劳动者进行具体施工。无论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发包关系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发包方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没有建立劳动...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合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如果就本案只简简单单的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在“认为”部分阐明某建设公司应对谢某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那么谢某就无法获得并丧失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力,直接导致谢某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如果谢某因此只能向包工头刘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就会导致谢某的受偿数额明显减少,并且刘某...
以案释法丨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和分包单位谁担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
【沂蒙法官说】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
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李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企业是属于劳动关系?工伤责任谁担
虽然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由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内部职工,其内部职工又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招用农民工,并且农民工...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莒南法院: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2020年4月2日,甲公司承包一处住宅楼建设工程,2020年7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同年8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发包给李某(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原告王某等5人受...
包工头打了工资欠条,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要工资吗?
王某问,包工头打了工资欠条,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要工资吗?针对王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根据王某的描述,该案属于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情形,由违法分包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某等5人有权向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乙公司索要工资。王律师表示,首先,王某等5人为李某从事...
【案例评析】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
■莒南法院: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2020年4月2日,甲公司承包一处住宅楼建设工程,2020年7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同年8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发包给李某。原告王某等5人受...
浙江省发布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
但到了2023年4月初,朱某仍未支付所欠工资。胡某3人向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系农民工讨薪类案件,根据诉讼管辖需由包工头朱某户籍地的诸暨市办理法律援助,而按照2023年浙江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当场受理了法律援助申请。
包工头拖欠工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需要担责吗
在以往农民工欠薪纠纷中,农民工会根据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或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农民工一般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这就很容易发生因为相对方没有资金能力而导致工资权利无法兑现的情况,使得农民工工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