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以物抵债”协议的七个法律风险
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须注意签订的时间节点,债务履行期是否到期对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的效力会产生极大影响。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功能,要避免抵债物在缔约时的价值与实现时的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一般不会出现利益失衡的问题。当...
王利明|??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
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6大法律风险
九、以物抵债协议中有关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虽无效,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债物等方式偿还债务。以物抵债协议中有关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虽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整个以物抵债协议均为无效。事实上,以物抵债协议的其他约定仍然是有效的,其效力表...
王司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下以物抵债的规制解读
期前以物抵债是指在原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期后以物抵债是指在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由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多签订于原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多签订于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上述两种分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实质上高度重合,因而本文对此不作特别区分。此次《民法典合同...
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
以物抵债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有其独特优势,对提高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加快要素资源流通、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合同法》及《民法典》中未对以物抵债作出明确规定,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案说法丨以物代偿协议效力
根据我国原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因违反禁止流质条款而无效的问题,但现代民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流质契约无效的传统观念(www.e993.com)2024年11月20日。因此,实践中应对二者予以区分。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
第二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应为变更契约下的代物清偿
但是,在当前的交易市场,代物清偿的机能已经发生变迁,已经从事后清偿转变为担保,应被看作物上担保的一种。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理论基础应为变更契约下的代物清偿,这不仅契合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债务的目的,还有助于通过法律解释厘清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新旧给付关系问题。通过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构造的论述...
最高院:以物抵债有这些情况,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即债务人用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来抵偿所欠的债务。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新旧债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务更新一般需要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
杨立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则的重大进展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对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规则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体系,对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也有重要价值。应当看到,民法典司法解释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