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新规定的必然要求。《解释》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深刻领会增加生态破坏责任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特殊规定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侵权实体裁判规则,确保民法典相关制度安排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10:37:22]...
案例释法‖环境污染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构成及司法量刑等全面梳理...
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此规制与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表述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并且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罪”,放宽了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同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再后,2020通过的刑...
周光权: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 政治与法律202401
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评价要求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环保要求,均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就可以认为该具体项目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以及第37条的规定,不能认为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名词术语》属于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其作用是统一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通用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并规范其定义;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为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其作用是对特定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技术要求,比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信息采集与...
陈海嵩:生态环境免罚清单的规范检视与完善路径 | 行政法学研究...
总体而言,在“统一裁量观”的指导下,裁量基准具备解释法律要件(解释标准)与细化法律效果(裁量标准)的双重属性,呈现了裁量基准的整体技术构造(“情节细化+效果格化”),也可称为要件与效果裁量。下面依照这一基本构造,对生态环境免罚清单的主要方面分别加以检视。
做实恢复性司法??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在生态环境领域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置于重要位置,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最佳救济方式,这是由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具有的基础意义以及该系统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决定的(www.e993.com)2024年10月23日。在具有修复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金钱赔偿、刑事或行政处罚替代生态环境系统功能的恢复。
吴凯杰:法典化背景下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法理反思与体系建构 | 法学...
正因如此,有观点认为,2014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依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地位。从环境保护法到环境法典总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建构承担着环境法规范体系化的重任。环境法基本制度不仅是环境法规范体系化的重要概念工具,也是环境政策法律化的核心规范载体。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不断探索新的环境...
国家层面首次全面规范节约用水的立法 专家这样解读→
杜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条例》是我国专门规范节水活动的行政法规,对健全全社会节水的法规制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条例》在立法定位上彰显保障国家水安全、永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安全问题的关键举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治水工作...
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4年第1期法学要目汇编
“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
方圆|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必要性与可实现性
公民怠于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消极行使环境权益的现状揭示公众参与原则贯彻渠道“自下而上”内驱不足的问题。环境法律规范中的“软性条款”、合乎环境伦理的需要及环境规制执行的既有偏差阐明了环境规制需要非正式环境规制或隐性环境规制作为政府公权力、市场力量治理环境的补充。依照社科法学的思路,从经验中切入对个人亲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