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精准识别、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类金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要素。犯罪客观方面对于认定犯罪、区分犯罪以及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方式(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1.何为“利用”刑法180条尽管没有明文...
郭锐 曹瑞璇|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界定研究
职业打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行为模式都可以归结为四个构成要素:实施主体、主观目的、实施客体、客观行为。(一)实施主体——自然人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的实施主体即职业打假人,是具体实施职业打假行为的自然人,其通过购买自认为具有瑕疵或缺陷的产品,进而以因购买及使用商品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为由向经营者索...
最高人民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四)犯罪主观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
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
主张洗钱罪不再需要“明知”要件的观点认为“明知”是犯罪主观要件之外超过的主观要素,是附加在个罪中对犯罪成立的证据强化要求,即便删除“明知”也不会影响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只是降低了对行为对象事实的认识标准。[2]这一观点实际上混淆了总则中主观故意的“明知”[3]和分则犯罪中的“明知”。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
孙国祥:从三方面解读四个涉及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例——“周泰...
犯罪手段由传统的伪造书面材料向篡改业务信息系统转变,行为人违背忠实、勤勉的义务,违规挪用资金的现象十分突出,不容忽视。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变相侵占金融机构的利润,或者擅自安排公司与自己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最终由公司承担损失。这4个案例里边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
...车浩、时延安、田宏杰等: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取财物行为的辨析
二是这类案件的破获率极高,基本上线索是非常清楚的,会极大地降低案件的侦查成本,不会给司法诉讼带来太高的负担(www.e993.com)2024年11月11日。对这类行为的从宽处理也有这方面的考量。所以总体上我也赞成办案人员的思路,关键是把盗窃罪和诈骗罪排除,认定侵占罪并从宽、抑或无罪,从最终办案效果来看是相当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规制与辩护要点
所谓“知道”,就是根据行为人自认或其他直接证据即可以认定为行为人主观明知。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在行为人不承认自己知道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认定行为人知道的,根据其他间接证据,在事实和逻辑的基础上,足以断定行为人不可能不知道,而推定为行为人主观明知,而这种推定有严格的限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结合行为人的...
专题|“两卡”网络诈骗案件中帮助行为主观明知的级层化证明思路
以“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为第一层次帮信罪的明知,在此基础上若能吻合“在犯罪既遂后对资金性质明知”则上升到第二层次掩隐罪的明知,再若还能符合“在犯罪既遂前对共同性明知”则上升到第三层次上游共犯的明知。在具体证明思路上,对于帮信罪的明知若无直接证据则可以推定明知条款为核心进行证据搜集,对于第二层次掩...
京都释法 | 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
在我国近年的反洗钱司法实践中,洗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查处洗钱犯罪的最大掣肘。归纳来看,本罪的主观要件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挖掘探讨:(1)删除“明知”后成立洗钱罪是否还需要“明知”要件;(2)“明知”的程度及证明;(3)如何理解“为掩饰、隐瞒”要件。
京都释法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规制与辩护...
所谓“知道”,就是根据行为人自认或其他直接证据即可以认定为行为人主观明知。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在行为人不承认自己知道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认定行为人知道的,根据其他间接证据,在事实和逻辑的基础上,足以断定行为人不可能不知道,而推定为行为人主观明知,而这种推定有严格的限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结合行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