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帮锋:“主观权利”概念的重构 | 法学家202406
有学者指出,在潘德克吞(Pandekten)法学家那里,一切权利都表征着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思支配关系。当代德国最重要的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也有类似的表达,认为“主体权利确定了这样的界限,在这个界限内,主体对其意志的自由行使是正当的”。这种主观化的理解,实质上是将权利归入主观意识的范畴。除了具有主观...
治理之智 | 梅夏英《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未来数字法研究的范式...
主客二分理念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表现人类对环境和自然力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在处理社会关系上,将人与客观对象区别分为“主体”和“客体”,尤其是在欧陆法学上,法律关系的要素被分解为“主体”、“内容”和“客体”,其中“客体”无一例外成为人类所支配的对象。主客二分法在社会生活层面...
唐骁|人工智能背景下“数字复活”的伦理探究与法律规制
主体是身份关系相对人,客体是根据亲属关系远近而确定的人格关爱利益,体现为身份人格权人的尊严利益。死者近亲属享有对死者“数字复活”的身份人格权。数字复活技术涉及的权利,在不涉及商业用途的前提下,只发生在相对人对死者人格利益侵犯的条件下,对于死者近亲属而言是一种身份人格权。随着民法权利概念的延伸与扩展,...
新时代新征程中教育公平的人文关怀与主体性价值
作为认识论范畴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其活动关系认识中表现出来的本质特征,是人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征,即人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主体性本身就是一个哲学问题,主体性的生成、存在与发展深深根植于作为个体的主体身上,具有广泛的哲学基础。教育公平...
中国哲学“本义的价值”观念及其结构层次
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对象化的认识关系。这种认知性的观物方式,乃视物为某种现成的对象,其理论旨在追问对象“是什么”,由此而强调“是”与“应当”的分别。依照这一思想进路,对象的世界乃被设定为一抽象的事实领域,其自身并无价值可言。它的“价值”,仅仅被理解为其在对人的关系中的某种“...
方延明|传播与人类活动的辩证法——兼论大众传播的主客体间性
主体与客体的这种依存关系,从根本上说是通过主体的传播活动与客体的对象化实现的(www.e993.com)2024年11月26日。因此,人只有在自身的传播活动中才有所谓的主体自觉和与客体的依附关系。作为主体传播的人,通过传播活动使价值诉求得以实现。人类传播史的发展始终以人类对自我效率的追求为终极目标,积淀和传承了人类历史进程中的最主要成果,揭示着社会...
何云峰:幸福与奋斗关系问题是劳动教育的核心议题|关注
劳动是主体见之于客体的活动,会有各种结果和后果产生。主体在发动一个劳动活动的时候,需要对相应的结果和后果有充分的预判,对可能的危害有补救措施,要有合道义方面的事先预防和安排。在无法预判的情况下,要有具体可行的补救方案。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劳动的正义性和合伦理性,劳动创造出来的幸福才会更加持久和具有更高的可...
「学术|动态」2024年5~8月法学核心论文概览·数据法领域
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公平、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力量,应通过明确数据主体的收益权限及其实现方式,促成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主体对数据要素价值的制度化共享,实现个人数据收益分配正义。个人数据的非排他性和弱竞争性特质为共享型数据财产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客体基础。此种共享型财产制度赋予个人非排他地支配和使用其数据以获取收益...
时明涛|作为新型财产权客体的数据及其法律保护
个人数据权的客体是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不具有可转让性应当是一种基本常识。个人数据虽然具有财产价值,但其具有更为明显的人格属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取得了信息主体的有效同意,也不意味着信息控制者可以自由处分其个人数据,其主要原因在于人格权的不可侵犯性限制了同意的有效范围。由此可知,个人数据...
陆地等:被周边传播现象及其价值分析
在传受双方的关系上,传播的一方在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数量与质量上一般要高于被传播的一方,也就是传受双方存在一定的信息能量落差。存在传播关系的主客体之间能量落差越大,传播的冲击力越大,被传播的客体受传播主体的影响也就越大。比如,欧美等西方媒体对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传播就具有全方位压倒性的优势,被周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