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担保人在债务人破产...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涉第三人规定梳理与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
王司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下以物抵债的规制解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以担保制度为例,《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www.e993.com)2024年11月18日。其中,针对“判决主文是否要写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写明,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基于该条属于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条文,将该条文予以删减,但内在立法逻辑及精神...
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以担保制度为例,《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其中,针对“判决主文是否要写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写明,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基于该条属于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条文,将该条文予以删减,但内在立法逻辑及精神...
合同编通则解释涉第三人规定梳理与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仲裁与诉讼的关系问题,即主管问题,第二款规定的是如何具体确定管辖的问题。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在逻辑是,先解决主管,再确定管辖。第一款是适用第二款的逻辑前提,只有主合同纠纷与担保合同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转需:担保制度的13处重要变化|附新旧对照表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是在对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与担保有关的10个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清理、吸收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对担保的从属性、保证人范围、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