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附条件?(下)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有条件的依据在于:既然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权的事实,那么不应该再让他面临不确定的状态,即不应使法律关系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局面(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本文认为,该规则应有例外情形:除非不确定、悬而未决的状态对相对人有利或至少对其无...
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基础——基于用益补偿的视角
此外,民法典宣示的个人信息权益包含双重意涵,数据主体的人格权附属财产利益可以为第111条所涵摄而非第1034条。民法典第111条与1034条的第一句都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追求提取公因式技术的民法典在总则编和人格权编进行了一字不差的重复并非冗余,而是体现出了开放性,给予数据主体获得用益补偿的解释空间。[13...
智仁原创 | 委托专业买手后,消费者还是“弱势群体”吗?
梅迪库斯认为,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而言,意思瑕疵、知道或者不知道,都以代理人为判断标准(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8)。拉伦茨认为,由于代理人通常是依据他自己作出的利益分析和自己自行作出的决定而进行法律行为的,因而,意思的欠缺或明知其事情或应该知道其事情对意思表示...
论一般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视角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第2条第1款规定:“只要未侵犯他人的权利,未抵触宪法规定以及未违背善良风俗,那么任何人都有权使其人格自由地形成和发展。”由于《德国基本法》出台晚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因此其对德国人格权法的影响主要通过司法...
成片后溢价转让“份额”,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同,欺诈的违法性在商事领域有其独特性,并非与商业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当事人一方均有向另一方披露、告知的义务,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要求行为人直接就不利于其谈判地位的事情作出说明”(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具体何种事实属于应该告知的...
...责任承担-山东法制报数字报-山东法制报电子版-山东法制报PDF版
好意施惠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德国,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中界定法律行为的概念时,排除了一些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社会层面的行为,将其统称为好意施惠行为,并指出这类行为是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www.e993.com)2024年11月8日。台湾学者黄立称之为“施惠行为”。他认为,施惠行为以增进情谊为目的,而人际关系如爱情、友谊、社交往来...
尹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再批评
[14]《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75卷,第160页;《联邦劳动法院,新法学周报》1990年,第67页。转引自[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811页。[15]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邓丽: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
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毫不讳言地说,设置总则编至少具有两大缺点:一是抽象与例外。总则编的规则应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同时又不能过于泛化而失去意义,因此就必须容忍例外的存在。必须承认,总则编的许多规定都会有一些个别的偏离,比如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则,不适用于婚姻或遗嘱。二是理解上的困难。总则编...
试论民事“错误制度”的构建
[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5页。[5]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7]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6]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7]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8]李莉:《民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