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耕旭|从个案规制到通行规范:基于流动质权交付规范的制度省思
至于流动质权与其他同时置于该动产之上的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这一问题与前述浮动抵押财产是否具有溯及结晶前财产的效力具有同一性,《民法典》对于动产担保登记的统合已经实现了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而在此之前亦有法院认为同一标的物上浮动抵押与浮动质押竞存时应按公示在先原则确定顺位。二、裁判先例抑或通行规范:...
留置权的效力-5轮觉晓法硕背诵
留置权最直接的效力就是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性,确保了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能够“先下手为强”,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留置物的保管与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不仅有权留置动产,还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同时,对于留置物在留置...
动产动态质押权利竞存关系研究
动产静态质权是指出质人将其动产交付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期间质押物不得随意变动,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或质押权消灭。动产静态质权强调质押物的静止状态,适用于价格波动小、易存储、不易变质的大宗商品。而动产动态质权则允许质押物在保证一定价值或数量的前提下进行动态替换或流通。动产动态质权与动产静态质权的...
上海天同联合举办2024年亚洲统一动产担保交易法会议综述 | 天同...
现行法欠缺对质权人为责任转质行为的法定授权,责任转质不应径直认定为有效,但也不因违反当事人意思或保管责任而无效,而应在潘德克顿体例下回归至效力待定。最后分析制度功能的内在限度,重新衡量出质人、质权人与转质权人的利益格局,主张在法之续造领域建构法定授权,以肯认责任转质的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成都合同律师:委托第三方进行动态质押监管,质权人享有质权吗?
《民法典》第208条明确规定了质押物转移与否是质权有效设立的关键判断依据。具体而言,动产质权的成立和生效,需以出质人真正将质押财产转移至质权人占有为必要条件。在判断质押合同的效力时,则需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具体规定,质权的设立时间与质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应予以区分。在库存货物动态质押监管的交易...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界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www.e993.com)2024年11月19日。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是合同效力制度中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理由有二:其一,就法律性质而言,物权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恒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此为民法上的基本规则。动产抵押权既属物权,理应优先于一般债权,登记与否不能影响其物权优先效力。其二,就交易安全而言,一般债权人借与金钱系信赖债务人之清偿能力,故应承担不获清偿的风险,否则其为避免不测之害,自应设定担保物权。
范佳慧: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权利冲突与利益实现
第三,《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出租人所有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保持一致。 基于《民法典》第388条已经在担保物权领域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担保解释》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可以准用动产抵押交易中的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购置款抵押权超优先顺位规则、...
??尹潇涵|论登记在保理债权取得与清偿中的作用
在观念上承认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仅仅是实现“登记对抗”的第一步,核心问题依然是已有债权受让人取得“担保权益”后,其他受让人通过何种法律构造继续取得该“担保权益”并实现“后来居上”,这也是“优先顺位说”在我国法下最难解释之处。①不完全物权变动说:“登记对抗”的不同含义...
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一、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审查应收账款质押中包含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应收账款出质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关系,其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即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