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垄断行为刑事宽大制度的构建
反垄断宽大的依据是《反垄断法》,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垄断行为仅违反了《反垄断法》,尚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刑事宽大依据的是《刑法》,表明行为人实施的垄断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可能面临检察机关的刑事起诉或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认定问题及新《反垄断法》适用——基于26份...
其中,仅有“田军伟诉北京家乐福等垄断纠纷案”较为特殊,属于间接购买者针对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案中法院也明确了间接购买者有权提起反垄断诉讼,但需要证明垄断行为与其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图1-7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原告类型(六)涉案协议被认定为垄断协议的比例低一审审理过程中,68%的涉案协议都没有被法院...
反垄断法中不公平高价的违法性认定框架
第三,不公平高价行为多发在我国中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经济体中,在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前,主要由发展改革委下属的价格监督检查司(2011年7月1日更名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或工商管理局调查,存在一定程度上执法权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反垄断执法权“三分天下”的局面终止,大部分垄断...
美国反垄断的制度演进及实际效果
《克莱顿法》的重要性仅次于《谢尔曼法》,主要规定价格歧视、搭售和排他性交易合同、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普通董事在相互竞争的企业中交叉任职四种行为违法,并规定了著名的垄断受害方的三倍损害赔偿金制度③。1936年通过《罗宾逊-帕特曼法》规制价格歧视以修正《克莱顿法》。1950年颁布《塞勒-凯弗威尔法》,实质修改《...
反垄断法如何规制“不公平高价”
《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通常分为剥削性滥用行为和排他性滥用行为。剥削性滥用行为是指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行为,其损害的是上下游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通常并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排他性滥用行为主要包括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限定交易行为、搭售行为、差别待遇行为等。排他性滥用行为破...
郭小平 郭瑞阳:新闻传播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及其风险应对
(二)平台权力扩张:渠道垄断、技术垄断与投资集中化信息分发渠道集中在互联网平台,使传媒业产生路径依赖(www.e993.com)2024年7月10日。与AIGC不同,传统的新闻生产主要依托于记者对各类新闻现场的挖掘,新闻价值的定义和传播方式取决于掌握信息传播主导权的专业新闻媒体,而传受互动主要采用受众的订阅、收听/视行为或读者来信等方式。当互联网...
李彪|新时代中国国家形象的“传播折扣”与应对
近年来,中国国家形象开始作为一种政治话语和学术话题成为新热点,与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和多次提及紧密相关。中国国家形象首先是中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所有要素集合,并作为一个认知结构传播到其他地区与族群之中。综合来看,当前,中国国家形象在不同场域大抵有以下四种形象类别。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
制定出台《暂行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整合原有部门规章。《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分别...
...|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经营者集中…
依照《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属于中央事权,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执法工作,不能像《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一样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近年来,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9年审结案件465件,较2015年增长40%,中央层面执法机构人员和力量不足的...
孙瑜晨|数字平台成瘾性技术的滥用与反垄断监管
1.心理危害数字平台想方设法让用户的多巴胺释放量最大化,这个过程本身就会对大脑产生实质影响,如导致大脑楔前叶、后扣带回皮质等区域显著失活。这又会消弱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更容易出现抑郁、焦虑等问题;且相比于普通成瘾者,这些心理问题在弱势群体中表现更严重。一项针对3000多名青少年的调查研究显示,对抖音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