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
当然,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存在竞合,因此不能排除本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打击范畴。这一点需要行为人和辩护律师谨慎对待、审慎处理。欺骗财物的行为不胜枚举,但是其核心是盈利来源的审查与认定。正常的投资或经营的盈利来源取决于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取决于发...
张柯律师|海银财富被刑事立案,分公司如何应对刑事风险?
具体而言,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单位是否...
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有重复投资的情形,律师如何辩护?
河南省公检法于2015年12月30日就曾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理的案件,应当按照集资的全部数额认定犯罪数额;针对同一集资款本金,反复复续约重复集资的,犯罪数额以原本金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因此,没有收...
集资诈骗罪辩护思路简述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集资”和“诈骗”,“集资”是指非法集资,“诈骗”是指客观上以采用诈骗手段,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正文: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非法集资和诈骗方法,主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审查重点
非法集资犯罪侧重于强调对金融秩序的破坏,采取传销模式只是手段,目的是汇集资金,扰乱的是金融市场秩序。通俗讲,这种犯罪就是传销方式只是手段,目的是集资。在传销犯罪和集资诈骗罪竞合的情形下,二者都采取了欺骗手段,二者区分重点在于通过对资金去向的审查以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前述案例中,法院重点审...
谈退赃退赔对非法集资案件出罪及减刑的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罪名(www.e993.com)2024年11月5日。因为涉及金融犯罪的行业问题,一般来说比较复杂,更应小心、妥善处理。部分司法机关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对于挽回投资人损失有重要借鉴意义。作为辩护律师,一方面从维护大局出发,应积极地提出处理案件的意见,为投资人追赃挽损;另...
聚焦“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
张宇鹏的发言主题为“非法集资案件罪名分离的路径”,他认为律师在辩护时,对于涉案企业下级员工或下属单位员工,可以从层级、职责分工、获利模式、知情程度四个方面,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区分。朱勇辉围绕“‘自洗钱’犯罪辩护相关问题探析”这一主题,从洗钱罪的立法演变过程、司法现状及辩护应对三个方面...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有私募基金牌照而非法集资的辩护重点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有私募基金牌照而非法集资的辩护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从业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时见于报端。在涉及私募基金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中,借用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就是刑法规定的典型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践中,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时,有一个常见的轻罪辩护方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也意味着,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确如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构成集资诈骗罪,前提就一定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案件中股东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律师辩护
一、在非法集资公司担任股东,构成犯罪吗?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中诈骗犯罪,若单单以其作为股东的身份,要追究这些股东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实际上难度大。辩护律师也比较容易取得辩护成果。某著名平台以个人犯罪立案。这个平台的多个“创始股东”除了在公司享受“创始股东”的名誉和地位,以及将来若公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