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投保人,你可能有一份“隐藏”的家财险保单
9月11日,市民熊先生在查看自己保单时意外发现,和车险一起购买的一份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驾乘险)保单内,包含了一项“家庭家居保障保险”,“以前没有留意,这个家财责任是含在这份驾乘险保单里的,我咨询了保险公司,如果这次台风中家庭财产遭破坏,凭这个保单是可以理赔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就熊先生的投...
案说保险法|保险人在电子环境中也有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就所商讨内容达成合意的条款,故保险人对特别约定条款不负说明义务。若特别约定条款系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提供且不具有平等协商性,则其实质为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仍应负说明义务。当投保人通过电话、网络等电子渠道自助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还应...
以电子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会支持么?
诉讼过程中,冯某否认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并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以上两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均非冯某本人笔迹。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事故系由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非本人签字却全程使用自己手机操作,电子保单是否有效?
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机构传递、查询或验证本人缴费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并接收、录入投保短信验证码并经投保人电子签名方可完成投保,投保人经过上述实名认证程序后,即表示认可保单内容,故虽最终保单签名非李某本人所签,但不影响保单的效力。
电子投保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法院认定特别约定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公司主张其赔偿范围应当依据电子保险单特别约定严格界定。案涉保险合同为不足额保险,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替代雇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险种,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单约定承担责任内的风险转嫁,而非承担全部风险转嫁。保单的特别约定属于保险合同内容一部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已确认,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
...理赔时发现保单暗藏免责情形,“可回溯管理”如何保障投保人...
做了明确说明”等内容,“投保人签字”处有“文某”字样,影像查询页面有一幅“文某”人像照片(www.e993.com)2024年11月1日。李某的直系亲属认为,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投保单仅有签名,未记载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赔偿金60万元。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向周某某等...
保险行业解决方案 | 君子签让投保单据在线签,投保全程电子化
太平洋保险通过与君子签达成深入合作,将“区块链电子签章系统”与太平洋保险内部系统集成,为客户投保过程提供可信身份认证、可靠电子签名/签章、区块链存证保全等服务,为保险契约护航,实现在线高效签署投保确认书,智能验证投保人真实身份,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有价值的保险服务。
震惊!客户退保,被业务员上门威胁辱骂;平安人寿:保单有效
针对被投保人未签字的说法,平安人寿回应,2016年公司开始推行无纸化,投保过程、保单送达、签收均通过线上签收形式。调取投保资料,两张保单均为电子签单,并人脸识别,未发现异常,保单送达以阅读电子保单为准,保单回执签收时需完成电子保单阅读后电子签字并进行人脸识别,以上系统均有记载,未发现异常。
微案例丨以电子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会...
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以电子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如何判决?案情简介2020年5月23日,冯某通过手机APP为其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81009.2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31日23时起至2021年5月31日24时止。
“香港保险是没有联网的隐形资产”,这15条解答港险的秘密!
最重要的原因是,人寿保险作为一份法律合同,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公开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保单的登记信息目前尚未进行全国性的联网。由于保险公司有对保单合同保密的义务,任何人想要了解到保单信息,只有获得投保人的许可和授权,到保单相对应的保险公司去进行查询,才能了解到相关信息。关于保单的安全性保单受《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