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典型案例,这场发布会聚焦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
对票据链条上的各主体利益进行考量与平衡和对商事交易中效率与权利保障进行协调与取舍后,同时考察到由于期前提示付款申请在票据业务系统中的持续状态,肯定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既符合提示付款期设立的宗旨,亦不会对电票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产生影响,还有利于提高票据交易的效率,故而认为期前提示付款效力的延伸性应当...
民生银行用票据化解1.1亿不良 最高法判为通谋虚伪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公开的(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中,认定当事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其他三家公司的票据交易活动“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构成《民法总则》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应以实际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表面合法的票据贴现、票据背书属于虚伪行为,应归于无效。判决书显示,...
票据质押后,为什么不能再转让和质押?看票据律师怎么说
2、被背书人虽然有前述的取款权限,但并未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因而,虽可以进行委托取款背书(提示付款),但不得转让及设质背书。《票据纠纷规定》第5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空白背书补记的效力认定
关于被背书人栏可否补记问题,如背书人仅在背书人栏记载自己名称即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该行为视为背书人将在被背书人栏记载的权利授予其后手被背书人,故持票人根据汇票背书签章情况逐一补记被背书人名称的行为符合各背书人的意思,也不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取得。关于丰宇公司主张西山煤电...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有争议!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应重新计算还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背书情况为:南通八建公司背书转让给泰州金盾公司,泰州金盾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苏中沛公司,江苏中沛公司背书转让给广东坚朗五金公司(www.e993.com)2024年10月19日。二、票据到期当日,广东坚朗五金公司向恒力南通公司提示付款,于2021年5月6日被拒付。后广东坚朗五金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追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显示江苏中沛公司于同日予以清偿,...
票据课堂 | 注意这个坑!同样的“不可转让”,不同的效力!
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意味着即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的“不得转让”,不影响后手的票据权利,只是直接后手之后的持票人不能再向记载禁止背书的前手进行追索。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效力。
高院典型案例:背书未记载日期,被背书人是否丧失票据权利?
阅读提示:票据具有要式性,使得票据业务相对于一般的商事业务而言,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商法的技术性特征在此表现的淋漓尽致。在票据上签章或记载一定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否则可能发生票据失权的严重后果。背书作为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是票据业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背书而产生的纠纷也层出...
【法官说法】债权人未实现票据权利的分析认定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票据仅背书转让一次,杨某与宋某均未在票据上签章背书,不是票据当事人,宋某以给付汇票为由称其偿还涉案的欠款,除证明交付外,且应证明杨某获得票据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
吴钦|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及法律治理
票据贴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票据背书转让基本上是终局的,票据背书转让即为买卖行为的终结,贴现人因持票人背书转让行为而完全票据所有权和其项下所有权利。只有在被拒绝承兑、后手追索等票据权利受阻的情形下,贴现人才能向持票人请求返还对价。由此可见,民间票据贴现作为票据贴现的一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