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 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担责?
如果遇到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对自己辱骂、侮辱甚至是诽谤等,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与侵权人协商处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其侵权行为涉及犯罪,应当及时报警处理。作者|李昕原标题:《普法课堂|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担责?》
网络“发言”莫任性 侵犯名誉需担责
1.违法行为,该行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法律保护的名誉系社会评价,因此该违法行为应当是公开的,即该损害行为至少应被第三人所知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诋毁等。2.损害结果,即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般而言,社会评价系双方之外的不特定...
网络社交平台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网络名誉权侵权通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在网上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或者文章、新闻报道失实等。网络名誉权侵权有别于传统名誉权侵权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案件类型新颖,涉案主体多样网络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微博、微信、贴吧、短视频、点评APP等各种可以分享信息的社交平台。因网络平台更新迭代快,...
【以案释法】注意!网络平台随意发表言论,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网络平台随意发表言论,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感谢法官的善意提醒,我没有经过了解就随意发布不当言论,给原告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再次诚挚的向原告道歉...”被告小李(化名)如是说。6月12日,经过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陈攀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一起因侵害名誉权产生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你们天天说某商场人多,...
消费者发布网络差评,是否侵害商家名誉权?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内的负面评价应予必要容忍。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唐某评价所提及的就医经历在与宠物店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中均有记载,具有明确事实基础;其陈述的医疗环境不好等细节,结合就医过程中的质疑和宠物猫死亡的结果,有一定事实基础,某...
人民法院案例库:微信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案例要旨: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
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通讯员蒋娟艳记者肖依诺)在社交网络拥有影响力,不见得是“无冕之王”,反而得更加谨言慎行。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丝量的博主。因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
业主舆论监督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短视频侵害商主体名誉权行为的特点与认定
一、短视频侵害商主体名誉权的行为特点1.手段的专业性与目的的营利性突出。实证数据表明,短视频爆文率更高、渗透性更佳,同等条件下比图文媒体更能吸引普通用户注意力。以降低商主体名誉为工作职责的职业差评人、网络水军已相应转移到短视频平台阵地。
发“差评”=名誉侵权?禹州一男子网购发差评被商家起诉,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主要表现为人身侵权、人格权侵权、财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均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什么是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