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开设赌场罪”裁判要旨汇总(共22件)
裁判要旨:实践中,网络赌博对赌资累计的认定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机械地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扩大理解为“每次转账上分就视为实际支付了一次资金数额”,并以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
春节小赌怡情?不用现金不算赌?案例来了,行拘!
以北京市为例,“赌资较大”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分别由以下两份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北京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300元至500元,处五百元以下罚款;500元至1500元,处五日以下拘留;1500元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修订版)》规定...
刑事典型案例之「开设赌场罪」
1.罪前罪后从轻情节,有从犯,自首、立功,参与的犯罪金额较小,赌场开设时间短,获利少,退赃,认罪认罚。2.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说明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赌资。3.参赌人数的认定,如果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
【“法治年货”迎新春 】春节假期典型案例3则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赌博、开设赌场类案件违法、犯罪具体情节:棋牌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下列行为和情...
法眼观澜 | 开设赌场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系列问题研究
对于开设赌场案件,“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作为主要的量化标准,其直接反映了嫌疑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开设赌场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直接决定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轻重。所以在认定时不应机械适用量化标准,应当秉持动态、持续的原则认定违法所得。首先,对于司法机关确实查明的嫌疑人直接通过开设赌场的...
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积极发布赌博信息,接受他人资金代为向境外赌球网站投注,涉案赌资数额大,与外围赌球组织者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www.e993.com)2024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提醒广大群众自觉拒绝网络赌博的诱惑,抵制不劳而获的思想,加强防范辨别,合力构建全民拒赌反赌格局。原标题:《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郭某钊受主犯陈某国雇佣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应按照网站汇兑总金额计算,但其在犯罪团伙中提供技术帮助,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分成,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从犯。范某玭长期、单向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主犯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且双方之间还有投资、...
案例研究 | 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开设赌场罪”裁判要旨汇总...
参考案例部分(共十九件)一、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可以使用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裁判要旨: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
参赌赌博赌资较小,赌博行政处罚被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对赌博行为进行处罚,必须赌资较大,而赌资的大小并没有同一的标准。在认定赌资数额是否构成赌资较大时,如果当地有规定要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来确定赌资是否属于较大标准。在上述案例中,参赌人员的赌资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故法院撤销了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分别是: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