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言”莫任性 侵犯名誉需担责
名誉权的侵权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亦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从四个要素进行判断:1.违法行为,该行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法律保护的名誉系社会评价,因此该违法行为应当是公开的,即该损害行为至少应被第三人所知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主...
因劳资纠纷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被起诉,法院:侵犯名誉权
9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两起名誉权侵权案件。这两起案件皆由劳资双方因工作产生纠纷后,其中一方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引发,侵权一方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劳动者不满用工方做法上网“泄愤”易侵权在一起案件中,小李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文化公司工...
网络社交平台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网络名誉权侵权通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在网上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或者文章、新闻报道失实等。网络名誉权侵权有别于传统名誉权侵权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案件类型新颖,涉案主体多样网络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微博、微信、贴吧、短视频、点评APP等各种可以分享信息的社交平台。因网络平台更新迭代快,...
陈剑导演诉《新京报社》侵犯名誉权
前言:2004年9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庭网络开庭审理《新京报》侵犯陈剑导演名誉权一案,因陈剑起诉的主体是《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公司》,而实际侵权的是《新京报社》,因此协商由陈剑重新递交起诉状,诉《新京报社》。原告:陈剑性别: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20...19771214...电话:130...住址:江苏省南...
【以案释法】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道歉+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在自己开通的直播间向原告蒋某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蒋某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拒绝执行,蒋某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梅泽宇考虑到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比较特殊,难点在于如何让被执行人刘某心甘情愿道歉以及通过...
【以案释法】“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院判决:向受害人...
近日,会同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丝量的博主。事情起因系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原告王某的文章,点击量高达3000多次,导致大量网络用户对王某产生负面评价。王某遂诉至该院,要求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道歉公告,赔偿精神...
...后民宿网上回怼消费者“缺乏心智”被判万元赔偿 法院:侵犯名誉权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民宿经营者向姚女士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驳回民宿经营者的全部反诉请求。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姚女士的“差评”没有侵犯民宿经营者的名誉权,而民宿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姚女士评价的回应,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商家网上回怼消费者 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
民宿公司认为杨女士在网络平台大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其公司已造成了不利影响,遂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杨女士立即停止侵犯民宿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判令杨女士在其使用过的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判令杨女士赔偿民宿公司的经济损失263724.8元。
“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
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通讯员蒋娟艳记者肖依诺)在社交网络拥有影响力,不见得是“无冕之王”,反而得更加谨言慎行。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丝量的博主。因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王某...
“名誉权”受到损害该怎样维权?
当名誉权受到侵犯应采取如下措施维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请求侵权人更正或者删除侵权信息;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微博等网络空间也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通过网络宣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