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
符合条件可享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二条,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补缴税款相关事项的公告
兰州置业未按税法规定的合理方法分配的各业态分摊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补缴2019至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63.23万元。4.契税截止2021年底,兰州置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支出未足额缴纳契税,应补缴2021年度契税110.93万元。5.增值税及其附加兰州置业2019年部分月份购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建筑服务,抵扣增值税...
定了!10月大征期延长!税局刚刚通知!
4月征期申报1-6月税款,10月征期申报7-12月税款;也可在4月份一次性申报全年1-12月税款,但对于可一次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明确政策规定,一般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详情咨询税务机关,若4月一次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10月无需申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金政发〔2014〕29号三、其他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均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三、其他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
周一早提醒来了!这些消息别错过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www.e993.com)2024年11月22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了解详情:两部门:继续...
...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23年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第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
2018年第2期(总第1034期)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公告之日前已多缴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